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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

时间:2015-04-23   出处:徐州日报  作者:  点击:
(记者陈娟)201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236件,其中民事213件,刑事23件。为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法治徐州”建设,市中院公布了2014年度徐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包括:“真瓶装假酒,假冒五粮液、茅台销售获刑三年”、“经营侵权影站牟利250万元,90后身陷囹圄悔已迟”、“运营盗版游戏牟利60万元,三青年侵犯著作权罪获刑”、“加油站傍名牌,擅自使用中石化商标被判赔偿19万元”、“‘盈米箩’告‘营米箩’,造成商标误认赔偿10万元”、“行政机关擅用他人作品侵权,被判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擅用‘盱眙龙虾’商标作店招海报,三侵权酒店赔偿”、“仿冒‘我爱我家’专利床,我市某公司赔偿8万元”、“ktv侵权播放mtv,71首歌赔了36950元版权费”、“‘薇薇新娘’遭遇山寨版,搭便车婚纱店为侵权买单”。

■链接: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案例一:真瓶装假酒,卖假五粮液茅台获刑三年

2009年至2013年间,湖北省随州市农民梁某某,从酒店和网络上收购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空瓶及相应包装物,在其租住的北京市丰台区一民房内,灌装低价白酒,冒充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高价向外出售。

梁某某多次向我市睢宁县烟酒店店主周某某(已判刑)出售假冒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得款32万余元。2013年9月13日,周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被查处。经鉴定,扣押的五粮液、茅台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4年12月,徐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运营盗版游戏牟利60万三人侵犯著作权获刑

2012年5月初至2012年11月中旬,沛县村民赵某和河南省平顶山市民申某某、宿迁市沐阳县农民王某经qq聊天结识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运营畅游公司的“天龙八部”游戏并将游戏更名为“江湖天龙”。

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负责租赁服务器,在宣传网站上发布信息;被告人申某某负责游戏维护。两被告人通过出售游戏装备让游戏玩家向其银行卡号汇款的方式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申某某、赵某非法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牟利,仍参与游戏维护。

2014年4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合计并处三被告人罚金人民币67万元。三被告人均悔罪服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