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律师维权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律师维权

时间:2015-05-21   出处: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
自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侵权责任法(200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1)、新的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并且中国正在准备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为了加强专利权保护并适应这些条约和法律法规,2015年4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1]。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草案对现有专利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和期限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草案建议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并且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具体建议包括:


1)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中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仅为10年,不仅与很多国家相比偏短,而且与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的要求(至少15年)不一致。随着设计创新的作用日益凸显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有必要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为未来加入海牙协定做好准备,因此草案中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2)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中国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创新很容易被人通过简单拼凑、替换等方式加以模仿,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适应国际趋势,激励中国设计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草案中将对产品局部做出的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3)将养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人和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为激励动物养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顺应产业界对于水产、畜禽等养殖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和国际发展趋势,草案中对涉及养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二、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草案中增加了大量应对措施,通过加强专利保护、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草案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草案中还增加了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2)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加快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和处理的速度,草案提出因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和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在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公告后应及时恢复审理和处理,并且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就其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


3)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草案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限额提高至二到三倍。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上限提高到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五倍或25万元(五万元以下)。


4)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草案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并明确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三、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中国已经成为专利申请大国,但是很多专利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和运用。另一方面,有些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排斥正常的市场竞争,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为此,草案中增加了诸多条款,力求为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内容包括:


1)放宽非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2)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国家设立的科研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可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以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


3)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4)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以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5)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以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


6)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现行专利法已经包含了对专利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例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的规定等,但缺乏一项统领上述规定的基本原则,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案件及行政机关制定相关下位规范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草案建议在专利法总则中增加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如下原则性条款: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不正当地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阻碍技术进步。


四、专利申请程序便利化


中国现行专利法在某些程序性事项上要求较为严格,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发展潮流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草案在专利申请程序便利化方面也提出了诸多建议。主要包括:


1)适当放宽办理优先权手续的程序性要求。


现行专利法对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时间,以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和方式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实践中,申请人由于未满足上述要求而导致实体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给予补救机会。为维护申请人利益,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草案建议放宽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2)只原则规定外国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为外国申请人自行处理某些程序性事务预留开口。


现行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实践中,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未能及时选择好合适的代理机构并办理好相应的委托手续,不能更早获得申请日,进而影响其取得专利权。同时,对于缴纳专利费用以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纯程序性事务,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会给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为中国企业向外申请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同时顺应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建议专利法中只原则规定外国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要求、例外情形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五、明确和强化专利行政部门服务职能


为顺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草案明确和强化了专利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增加设立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特别是,为解决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问题,草案明确要求“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从立法层面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明确为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以解决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等问题。草案还将“专利管理工作”改为“专利工作”,并明确规定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专利公共服务”的职责。


2)增加县级政府设立专利行政部门的法律依据。


现行专利法仅提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践中仅由省、设区的市两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处在管理第一线,贴近市场主体,由其开展专利执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因此,草案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3)强化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确权机关,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有可能发现驳回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中未指出的缺陷,为避免因程序反复而不合理地延长审批周期或无效请求人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草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除了对当事人在复审和无效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外,必要时,可以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审查。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草案还就如何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因篇幅关系,本文就不再赘述。


注释: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请参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作者:陈长会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