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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琴:“诚实信用原则”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大量商标抢注行为的规范热点关注

时间:2015-07-17   出处:集佳知识产权周讯  作者:  点击:

“诚实信用原则”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大量商标抢注行为的规范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罗琴

 

一、新《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列入“民事权利”项下,并在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从其私权属性来看可谓民事权利之一种,商标法可谓民法之特别法,当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正因如此,此前的商标法律条文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中“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法的原则始终贯穿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各环节。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剧增,商标申请使用中也产生了很多后续问题。例如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多人申请商标的目的并非正当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傍名牌”、“抢注商标”、“商标的投机倒把”、利用商标程序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等等,出现大量商标经济纠纷,行政和司法资源大量被侵占。在这种情况下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谓顺理成章、众望所归。

在《(2015)商标异字第0000000961号第10009895号HELIABR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商标局评述被异议人申请众多与其他外国公司雷同的商标,对于上述情况,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入独创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情形。可见,在新法修改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纳入具体的审理中,使用于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

 

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的变化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虽然该条规定适用的为已注册商标,但在实际审查中已在异议案件中予以引用,且审查中较为常见。异议程序中的商标虽未取得注册,但考虑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以及法律的当然解释方法,对于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案件更有适用该条款的必要。

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在2014年4月15日商评字[2014]第47172号《关于第8078350号“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论述:被异议人河北省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清样”商标,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多件他人知名商标。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已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不予核准注册。随后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本案中应当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止该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可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以及上述司法审查意见,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对于被异议人明显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可以参照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非直接适用予以审查。

 

三、两者在实践中的衔接与规范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无论新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商标注册的,所适用情况均为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在适用上更有细节的差异。诚实信用作为一个普适性原则,虽然在商标法中得以明确的规定,但其适用较为类似于兜底条款,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由于规定的限制,对于大量抢注行为也只能作为参照适用条款,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应当作出指导性的意见,防止司法审查中的混淆,这是对法律严谨性的尊重。

 


作者简介:

罗琴,商标代理人,辽宁大学法学学士。

累计为各大品牌如“百丽”等撰写非诉文书百余件,在商标代理实务上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