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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加强专利保护的信心记者媒体

时间:2015-07-31   出处:SIPO  作者:  点击: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进步。但是,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也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并指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因此,要“加强专利保护,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如何加强专利保护已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有观点认为,要从体制机制建设入手,协调发挥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功能。另有观点认为,要改进法律技术和规则的设定,解决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笔者认为,客观评价中国专利的质量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现状

 

30多年来,专利制度在中国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极大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到2014年,中国连续4年位居发明专利申请世界第一,成为公认的专利大国。

 

伴随专利数量的迅速增长,人们开始担忧中国专利的质量。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也指出,我国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表现在三方面: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较薄弱。

 

司法实践也体现出这样的观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范围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项研究表明,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97.25%的判决都采用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可见,在法院看来,实际应用的中国专利,绝大多数也是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市场价值较低。

 

诚然,由于专利权无形性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建全,权利人怠于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在侵权审判中通常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是在没有相关证据情况下的一种酌定,法官很难做出没有证据支持的高额赔偿的决定。这是实践中出现大量低额赔偿的客观原因。但是不可否认,在中国专利质量低下观念的影响下,法官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通常会作出“不能太高”的赔偿额,以匹配对专利的保护强度与专利的技术贡献。

 

大量低额判赔专利侵权案例的出现无法实现以典型案例为专利权司法保护树立标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和运用意识的目的。一方面,实践中侵权现象仍然很多,这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另一方面,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这使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调查发现,有30%的专利权人都遭遇过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而其中“只有10%的专利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

 

价值有待挖掘

 

客观地审视专利从技术创造、行政审批到市场应用的发展过程时,就会对中国专利的质量树立起应有的信心。

 

首先,中国具有产出高质量专利的技术基础。中国研发人员总量世界第一,研发经费投入世界第二,这是产生世界先进技术的坚实基础。《开放的未来:2015全球创新报告》称,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医药、家电、食品酒类及烟草、石油等技术领域的创新全球领先。在下一代移动通信、高铁和核电等领域,中国也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佼佼者。到2013年,中兴通讯拥有4G标准的LTE基本专利815件,全球占比13%,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LET供应商。此外,中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ACP1000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反应堆通用设计审查(GRSR),中国核电行业凭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华龙一号核电技术吹响了进军世界的号角。

 

其次,中国具有审批高质量专利的行政管理实力。报道称,在美国法庭上,原告专利被无效的比例约50%,而在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被无效比例约30%,中国专利权的稳定性明显较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不断研究提升专利质量的办法,201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2014年提出“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新理念和“高水平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效率审查,高规格授予”的新思路,为社会审批高质量的专利。此外,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中,已有14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这说明中国专利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最后,中国专利构筑有待挖掘的宝藏库。《中国专利价格几何》一文就提出,中国专利价值被严重低估,甚至明显低于专利实际平均成本。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中国专利整体的大部分,约60%,社会普遍认为这两类专利的创新程度低、市场价值不高。但是,这种单纯以类型论专利的质量和价值的观点是不够科学的,有待纠正。当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发生世纪专利大战时,有谁会认为涉案的数件外观设计专利是低质量、低价值的呢?另一方面,70.8万件的中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技术贡献和市场价值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2010年,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与赛诺菲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6000万美元外加销售额提成的专利许可协议,而相同专利技术在中国却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即便是知识产权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其授权专利的质量在国际上也广受质疑,但是这未影响到人们对应用于美国市场的重磅专利品质和价值的认可,也未影响到人们对技术创新的热情和追求。对于中国来说,从数以万计的专利库中挖掘有质量、高价值的专利,将是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工作。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专利的质量,树立全社会加强专利保护的信心。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利保护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应有之义,势在必行。这需要我们摒弃中国专利质量低下的笼统观念,客观审视专利技术的创新高度,充分挖掘专利应用的市场价值,恰当地惩罚侵权行为,从而实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通义 高胜华)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