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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劲霸”异议“劲霸男士”商标法官视角

时间:2015-10-26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因认为江西省自然人罗成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劲霸K—BOXING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男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日前,商标局作出裁定,“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12066150 号“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由罗成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护发素、柔发剂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劲霸男装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劲霸男装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劲霸K—BOXING及图”“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565246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0年2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1600339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0年2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第6786248号“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8年6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料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权利人均为劲霸男装公司,并均在有效期内。

罗成的答辩理由为,引证商标一虽是驰名商标,但与被异议商标使用范围明显不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标识大相径庭,但所使用类别明显不同。而且被异议商标是基于1997年5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996702号“劲霸”商标的基础予以扩充注册,不存在抄袭、摹仿。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