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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金可胜:加大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功能法官视角

时间:2015-11-0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点击:
10月17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和海口人民政府主办2015中国国际商标品牌在美丽的海滨城市海口开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在2015年商标年会主论坛发表了重要讲话。


一、积极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商标法,为保护品牌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七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在多个条文中对诚信原则予以具体化(如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代理人的诚信义务、先用抗辩权等)注重商标使用,强化对商标商誉的保护。为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对恶意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些新的规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保护品牌经济的发展空间,遏制侵害商誉的不正当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措施。为了积极落实新修正的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3月制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近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了对商标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制定修改的调研工作,已经起草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稿,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各级地方法院依据现有法律体系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加大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功能,统一和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目前,我国还存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试图利用注册商标谋利。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权利人作为个人并无从事不动产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结合其申请注册大量与海南地名、景观等有关的商标的情况,应认定其注册争议商标不是以使用为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李隆丰的再审申请的裁定中认为: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李隆丰利用政府部门宣传推广海棠湾项目,抢先申请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没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据此维持了二审判决及商评委的裁定。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成立,这是人民法院加强案例指导研究的重要举措.从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编辑发布的典型性、具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对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社会发展及司法需求、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


目前,在商标权保护领域所面临问题较多。电子商务的商标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或者裁判标准问题。互联网技术及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挑战。要以创新的精神和理念保护创新。有效地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问题。


四、加大措施推动司法改革,强调市场理念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初步形成法制化、国际化、市场化的保护格局。近年来司法实践一直在加强保护力度,但当前损害赔偿总体上尚未达到应有水平,侵权损失赔偿额与维权成本和市场价值不相适应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突出原因。回归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强调知识产权的市场理念,把赔偿与市场价值挂钩,以市场条件为参照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让侵权损害赔偿充分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实现赔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贯彻新修正的商标法强调商标的使用,加大赔偿性赔偿的具体措施。


最后,金克胜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立法机关、涉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年会论坛举办成功。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