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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精神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点评政策精神

时间:2015-12-20   出处:  作者:  点击:
平顶山新闻网讯(记者孙聪利)11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根据中央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我市也将进行相应改革。


        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发文主体是中央,不是司法部、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更不是国资委,而是党中央。其效力最高,可以说只看中央的文件就可以了,其他的,例如个别地方法律顾问协会或者个别企业的言论往往起到的混淆视听的作用,根本不起任何效力。

    《意见》明确,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意见》规定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包括的主体相当广泛,可以说如果想从事法律实务,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是最起码的条件。其中法务顾问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换句话说,如果想从事法律顾问,也应当取得法律职业统一资格。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什么是应当呢,话句话说是“必须”。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是不用取得呢?如果企业法律顾问不用取得,那么相应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都不需要取得了。

    《意见》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考试内容将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也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能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而其他的比如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将退出历史舞台。统一标准意味着法律职业者是用一把尺子来衡量,以杜绝不公平。

    《意见》还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4、统一录取,统一入职后培训。有助于法律职业思维的统一,不至于造成割裂。个别部门,比如原来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再向注册收钱的就寿终正寝了。

    “改革不是一刀切,新老人员将区别对待。”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意见》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底前落实到位。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任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任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