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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指南法官视角

时间:2016-01-07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点击:
1、什么是驰名商标和设计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依法获得保护。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由哪些法院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法院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北京市辖区内的设计驰名商标保护的一审民事纠纷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提起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原告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诉讼引导手册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登记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意原告如果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当在起诉理由中予以明确,否则应前往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4、主张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主张商标构成驰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驰名状态: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注意对于曾被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对该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负举证责任。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除此之外,被告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5、被告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哪些抗辩事由?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中,除侵犯商标权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抗辩事由外,针对原告提出的商标驰名主张,被告还可对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依据、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是否能够跨类保护范围等问题提出抗辩。

6、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有什么特殊之处?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诉讼与通常的侵犯商标权纠纷遵循基本相同的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特殊之处:

01

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请求原则。只有在原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认定驰名商标。

02

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权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被认为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03

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保护仅对个案具有效力,法院在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涉及个案的事实,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04

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事实认定原则。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