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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将实施行政执法

时间:2015-01-09   出处:国知局网站  作者:  点击:
历时8年,对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强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近日,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获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动态结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政策法规及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作出相应规定。如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迅速部署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为此,《条例》在二审时特地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据了解,《条例》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等若干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以期提升武汉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进一步优化、整合、明确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新的发展思路和整体部署,健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增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武汉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步伐,为其他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借鉴。

据介绍,《条例》呈现出几大亮点:在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方面,《条例》积极响应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并加以针对强化,着重从政府及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角度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二是对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和支持金融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对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以及技术开发、咨询、交易、代理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作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引导性规定;四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大学生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作出了激励性规定。

在职务知识产权处置方面,《条例》根据武汉市高校众多,但普遍“重研究、轻转化”的情况,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转化和权利放弃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项目研发团队就该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书面约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条例》规定,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此同时,《条例》还对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据介绍,《条例》从启动立法准备至今历时8年。其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高校、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家、立法专家、实务工作者等进行多次调研、论证,最终形成政策性文件。 (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陈敏 陈中利)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