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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破解知识产权侵权难题记者媒体

时间:2016-05-11   出处:文登网  作者:  点击: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在取证问题上体现得淋漓尽致。相对于物权侵权,无形的知识产权可以被无限复制、传播,因而取证也更加困难。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公证取证的效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取证。公证取证遂成为破解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题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随着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出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证证据保全量也在激增,从《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上看,是保全证据公证促进和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救济。
到底公证书能证明什么?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公证书证明力的误读。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理解为一种公证员对当事人取证行为的见证,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见证某一事实和过程,即客观记载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事件。一次高品质的公证,首先要是一份客观的公证。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客观真实地反映“待公证事实”而不是反映“待证事实”。待公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待公证事实是指公证员记载下自己看到的、经历的事件原貌,是一种见证和记载;待证事实是指用证据证明某件事实的存在,掺杂了个人的思维判断,并非公证的对象。简单地说,公证书应当被动客观记载事实,而非反映主观思维结果。公证书能否证明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裁判权的范畴,与公证书的效力无关。(侯松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