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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欠缺一场“真理标准”式的大讨论学界动态

时间:2016-06-25   出处:法治周末  作者:刘春田  点击:

刘春田:这个问题涉及法治的根基。追求法治是我们的共识。但是,究竟司法保护和目前的行政执法模式到底哪个是法治,取其一还是二者并存共处,这个问题不宜模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否则会继续对实践造成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笔墨切磋、隔空发声,就是一例。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模式,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间应当如何选择?正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对于专利保护这两条不同途径的态度,一时间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曾表示,要调整优化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建议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而面对同样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则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在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建立多元的专利保护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通过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上述观点,对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未来的发展,似乎存在一定冲突之处。如何处理专利领域中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在更高一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

法治周末: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专利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这两条途径,分别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有着怎样的区别?请问您认为,专利领域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刘春田:专利保护模式的设计与选择涉及法治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问题。陶凯元副院长与何志敏副局长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所发表的意见,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不同追求。

从历史上看,专利制度源于大约400年前的英国,而中国的专利制度则始于清末。但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基本没有专利制度,也不具备实行专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与发达国家不同,新中国的专利制度是政府推动建立起来的。

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私权,按照传统的法治原则,私权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司法的方式解决。但文革后我国司法系统重建,百废待兴,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无机构、无人员、无经验。在当时的体制下,由同样新生的专利部门借用行政手段,一定程度负担起专利保护的责任,暂时“客串”一下,既有其合理性,也不失良策。

行政手段在这段时间里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多年来,全国形成了多种部门不同、机制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系统,集合了一支队伍。而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兴起,且日臻完善,渐成主导,司法与行政职能出现了交叉。如何协调司法、行政二者的关系,遂成问题。

2008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文件照顾到历史与现状,并虑及长远,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的原则。这个文件事实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起草的,我有一定程度参与,当时达成的共识是,行政保护作为过渡措施,一旦司法机制成熟,其历史使命即告完成。2008年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依然并存,但是司法保护已渐成主导之势。

法治周末:一直以来,对于专利保护应当“强行政执法保护”还是“强司法保护”,业界争议较大,各种观点并存。请问您认为,强行政执法保护和强司法保护,分别意味着什么?对于专利制度而言,这两种不同的侧重,可能会分别带来怎样的影响?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刘春田:在此需要澄清一个事实:在我国,专利权的“强”保护是个伪命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并不乐观,无论司法、行政执法都不存在“强”的问题。

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权国际公约,都没有“更加严格”、“强化”专利保护的言辞。国际公约的要求是对专利权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中国同样存在能否依法对专利权实行“充分有效”保护的问题。所谓“加大力度”,“加强保护”,都是空话。

我们今天的话题,不是“强行政保护”还是“强司法保护”,而是在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二者都可以担当起解决民事纠纷的角色定位问题。事实上,当下我国的现状——同时用行政和司法两种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模式,是存在冲突的。

法治周末:此次专利法修改的草案中,有大量关于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开展必要调查取证的职责;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便快速解决纠纷;针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主动查处程序等。请问您如何看待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这些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

刘春田:我国2008年的专利法修改中,已经在较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增加了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上看,这些修改与世界各国相比,突破了专利局的传统职责范围。

但是,近年来我们在知识产权局的报告中看到,行政执法解决专利权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成绩显著。此次专利法修改送审稿所表达的修改意向,对行政执法的范围、事项和力度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努力,相继公布了一些执法指导文件,以强化行政解决专利纠纷的措施。这些行政执法权限,出现了与法院司法职责的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近期有刊物发表的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署名文章,也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关注。如何回应这些问题,协调解决这些矛盾,是各界、首先是法学界的任务。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令五申,厉行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因此,此前提下,如何为行政执法辟出合理的空间,构建合法有效的机制,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是各方面共同的职责。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就会出现混乱。

法治周末: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正在关键期,请问您认为,此次修改中,应当如何确定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具体在哪些方面,或者应当有怎么样的规定来确立相关的规则?

刘春田:这个问题涉及法治的根基。追求法治是我们的共识。但是,究竟司法保护和目前的行政执法模式到底哪个是法治,取其一还是二者并存共处,这个问题不宜模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否则会继续对实践造成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笔墨切磋、隔空发声,就是一例。

对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学界、产业界等,并无共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但是,何谓法治,如何凝聚对法治的共识,如何在制度设计和社会实践中贯彻法治原则,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性、科学之道,使两者之间找到平衡,和谐统一,并非一蹴而就。

事实上,在我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无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科学方法还是基本制度,从权利本质、法律属性、立法模式、部门职能、保护模式,从立法、实践、司法、学术与教育,我们都欠缺共识,欠缺长远的历史眼光与广阔的全球视野,欠缺体系化的思维用以澄清、坚定我们的法治理念,欠缺理性的文化涵养用以培养我们独立的精神、批判的能力和科学态度。这些问题不探讨、不解决,如同拦路虎,阻碍我们前行。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新型财产制度,是现代国家核心的基础设施。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超大型经济体而言,科学立法、合理设计公权力的分配,重要攸关,些许失误,都会造成对国民、经济、社会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巨大伤害。专利保护模式的冲突,只是这一系统矛盾的问题之一,如“房间里的大象”“皇帝的新衣”,显而易见。

权力任性和集体沉默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法治是理性之治,科学之治,为了弄清问题、努力凝聚共识,我国有关专利保护模式、乃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应当有一场“真理标准”式的大讨论。

当今世界是学习的社会,各方应本着对国民、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态度,直面问题、广纳雅言、深入讨论,不仅有助于弄清问题、促进达成共识,为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找到方向,同时还有助于补足我们进入现代社会终究要上的科学、理性、法治的必修课。对此,政府、法院、社会、国民,无一例外。否则,我们的GDP再高,即便终日披金戴银,也与现代社会无缘。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