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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法院(2011)民监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7-23 10:24:10

评最高法院(2011)民监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再审申请人孙崇森因与沈阳市于洪区殡仪馆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最高法院对本案再审时,

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请人诉讼知情权、辩论权。

1、申请人没有收到最高法院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受理登记手续;

2、对本案既不依法公开审理;

3、既不依法对人询问;因此,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操作,剥夺了申请人诉讼知情权、辩论权。

二、最高法院对本案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 最高法院裁定认为:“殡仪馆1990年即开始生产、销售石碑印像,涉案专利的申请日1992年8月18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专利产品是新产品,因此,本案应适用举证倒置,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上述认定属适用法律确错误。因为申请人依法享有发明专利权,此发明当然具有新颖性,否则申请人的发明就不会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对授予发明专利“三性”的要求,作为实施制造方法专利所获得的新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该制造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市场上未曾出现过;根据发明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毫无疑问是新产品。《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裁定又认为:“殡仪馆是将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而不是对殡仪馆的碑牌产品及制作工艺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事实的明确承认,对此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殡仪馆是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这说明殡仪馆已自认被控侵权产品及制造方法与发明专利产品及制造方法完全相同,根据《专利法》享有“先用权”的明确规定“如果两者的技术有本质的区别,也不能适用先用权” 3、根据《专利法》在先使用权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以先用权抗辩,应当由被告举证”。根据《专利法》:“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然而,殡仪馆在专利申请前没有作好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如殡仪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乳剂”设备都没有,其行为构成侵犯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且殡仪馆并在在法庭上及庭审笔录中承认我们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乳剂配方,其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乳剂”是本案殡仪馆委托代理人李存私下卖给殡仪馆的殡仪馆与李存没有签订协议及合同。且殡仪馆没有证据证明李存是制作被控侵权产品的乳剂合法权利人。

因此,殡仪馆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是自己独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根据《专利法》享有专利先用权的条件:1、在先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技术应当是通过在先使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抄袭、剽窃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如来源不合法,则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先用权原则的合法条件,不存在适用先用权原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殡仪馆先使用权不成立。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因此,最高法院对本案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最高法院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1、原审法院委托中《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就本案出具的《技术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送交鉴定之前均系未有在法庭上出示质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技术鉴定书》上面没有鉴定人签字,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没有采纳”。判决又认为,“第二次技术鉴定是为补充鉴定”其认为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因为原审法院对第一次技术鉴定结论本身就没有采纳,何来补充鉴定?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2、最高法院裁定认定补充鉴定材料凸显是伪造的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补充鉴定材料是由沈阳化工研究院复印的题目为“油溶性II-型彩色电影负片试生产报告” 上面凸显《密级》资料与本案专利对比实则荒谬,与本案无有因果关系。

证据的形式、来源违反法律规定

1)该复复印的题目为“油溶性II-型彩色电影负片试生产报告”上没有其来源任何说明;(2)该复印件是《密级》资料,凡是档案资料需要复印作证据使用的,依法规定必须要有保管单位盖章及调查人员签名盖章,但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该复印件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上面即没有主审法官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4)该资料编写的时间和书写文字笔迹均系不同,一个由沈阳化工研究院编写的时间为198313日,其中该资料里面另两页凸显落款日期为2001910日,从中重新合成。明显原审法院在庭外与殡仪馆委托代理人李存英私下接触,恶意串通将2001年9月10日该两页塞进该资料中来依此作为本案补充鉴定材料,明显是伪证。违反了《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勘验程序严重违法且主观故意制造假现场

1)原审法院将涉案现场勘验地在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而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既不是殡仪馆所在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殡仪馆,也不是侵权物品行为销售地殡仪馆。因此,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侵权结果应当是与专利权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之明确规定。(2)勘验笔录未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

故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本案经两次审理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3项规定,两次撤销沈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两次发回沈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四、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并推翻自己两次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明确表示承认“被控侵权人提供的两份鉴定材料,一个是没有标明制作方法,另一个是配方组分有问题,从两个配方看是不能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的”。

2、原审法院(2003)辽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即没有采纳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出具的两次鉴定结论,其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沈阳市于洪区殡仪馆碑牌制作工艺”上面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没有标明制作方法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该证据材料两审法院均系未有委托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过,没有《技术鉴定书》直接证据支持,进而裁判认为“经鉴定认为殡仪馆不构成侵权正确,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所主张的本案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对本案的裁判没有实质影响,无进行评述认定的必要”。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对申请人所主张的证据进行了刻意迥避。其裁定实则荒谬,”这样的随意,即给当事人,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也使者自身专业精神和素质遭到极大质疑和讽刺。

综上所述,裁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对本案裁定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敬希各位法律专家对本案赐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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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09 13:42:41

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合法对重要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没有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既不依法对当事人询问等。裁判文书完全没有记载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裁判文书的认定必须依法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在辩论主义情势下,未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利益,法院则上视其为不存在,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操作,剥夺了申请人诉讼知情权、辩论权。因此,最高法院王永昌对本案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此裁判依法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改判,赔偿申请人一切经济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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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11 13: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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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17 12:13:47
最高法院为何不依法履行法定审判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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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30 12:05:43

高法院(2011)民监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合法对重要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没有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既不依法对当事人询问等。裁判文书完全没有记载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裁判文书的认定必须依法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在辩论主义情势下,未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利益,法院则上视其为不存在,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操作,剥夺了申请人诉讼知情权、辩论权。因此,最高法院王永昌对本案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此裁判依法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改判,赔偿申请人一切经济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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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11 13: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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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8-17 12:13:47
最高法院为何不依法履行法定审判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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