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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集中解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新规热点关注

时间:2017-08-17   出处:红盾论坛  作者:  点击:

8月11日,工商总局召开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注册工作相关情况媒体通气会。企业注册局(外资局)副局长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就《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企业名称禁限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通气会由工商总局宣传中心副主任吴莉梅主持。
吴莉梅: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媒体通气会。近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相关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日,工商总局印发了两个通知,《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两个文件的相关情况,我们今天请来了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副局长王磊同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同志,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王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王磊: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吴莉梅主任已经把这次新闻通气会的两个主要的议题给同志们做了一个介绍,我和蒋教授一会儿分别就《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规则的情况回答大家的提问,在这之前简单做一个表态。
这几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商事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精神。在推进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先照后证”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通过对这几年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来看,也发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里面我们在通知稿里有针对的比如经营范围的登记是否规范,包括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奇葩的名称引起了一些社会上的议论,包括新的监管制度下的“双告知”工作的职责,个别省市落实不到位而被问责,包括“先照后证”改革,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个别地区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个别事项、有个别行业还存在着在法律法规以外设定前置许可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同时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我们印发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这两个规则也是引导企业自主规范自身的企业名称的申请行为,同时也规范了我们企业登记机关名称核准的行为,相当于规范两方面的行为来引导企业名称朝着正确的方向来使用和注册。
下面也请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介绍些情况,因为这个名称规则包括名称改革的一些制度设计,蒋大兴教授这几年来一直配合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加强课题研究,从2014年、2015年、2016年开展了两个大型的课题研究,包括国内外企业名称制度对比研究和国内外名称改革的路径选择和有关名称规则的设计,蒋大兴对推进名称改革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铺垫和研究,为我们出台相关的规则应该讲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下面就请蒋大兴教授做一个简要介绍,然后我们再请各位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
蒋大兴: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总局的领导邀请我来出席这个会议。最近几年工商总局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所作出的成绩,我想社会各界都是有目共睹,确实在简政放权,推动“放管服”改革方面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大家知道我们之前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名称审核,虽然法律上和规范上有一些规定,但是哪些名称不适宜登记,哪些名称要限制使用,我们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这两个文件有重大意义在于打破了名称审核过程当中一些模糊的规则,所以是推动“放管服”改革当中又一项非常重要的新的举措。刚才王司也特别说了,这样两个文件对于我们规范工商局、规范行政审核的工作,对于我们方便企业设立人企业名称工作、自主申报工作同时有重要意义的,而且有助于我们提升名称申请的成功率,也是我们便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当然,它最大的意义其实在于提升了我们名称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们的行政工作,我们的便民服务,最关键的是要让老百姓知道里面的标准在什么地方,要让我们下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知道我们的标准在哪些地方。这两项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可以说抓住了我们现在名称审核当中最难的两个问题,不仅仅是对我们现有的一些规范,在我们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下进行一个集中的系统整理,同时也有个别规范,实际上也对我们现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特别明确,但是社会上反响非常大的一些问题,它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也反映了我们一种非常积极的规制的理念。我个人认为,这两个规则出台,对于促动我们内部行动审核效率的提升、名称审核工作效率的提升、增强服务的透明度,包括提升老百姓申请企业名称成功率,包括未来对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全国系统的建立以及未来进一步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工作的开展,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吴莉梅:谢谢王局长和蒋教授的介绍,下面请大家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当中对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工作这一项是如何考虑的?
王磊: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随着各类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引用的行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有些不适应了,有些新的业态,比如互联共享经济下一些新的业态发生之后,我们存在一些地方工商局、地方注册窗口觉得没有依据,或者现有规范用语没有,就拒绝给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包括新行业,持续涌现新的情况,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贯彻好企业登记规范的登记管理规定,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的核准工作。
这里面提了两条要求,其实主要是第一条,就是对于行政许可以外的事项申请人能够通过一些政策文件,比如中央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一些指导意见里面,如果有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或者叫共享经济,或者叫智慧医疗,类似于这样的,如果有政策文献作为依据的,申请人申请了,我们工商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受理并予以登记。同时还要求把相关的最新行业的表述把它补充进我们经营范围的用语的规范里面去。
同时,我们还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用语规范统一的问题。因为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确定下来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为了明确监管责任,在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登记部门之间有一个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我们要将我们登记的数据推送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将审批的结果许可信息推送给我们工商注册部门,这样在相互信息推送过程中,同志们就可以理解了,如果它的用语不一致,就会造成监管职责的脱离和缺位,所以我们提出要和审批部门在经营范围用语上面尽可能的进行规范和统一,达到这个目的。
记者:我想问一下对比对系统当中有相同和相近的操作策略是怎样的?
王磊:要求各地建立查询系统是有关系的,查询之后发现里面有相同的或者相近的,相同的会有一个固定的术语,就是你申请的名称和已注册或者已经申请在先的名称相同,审核不予通过,这样你就不要再申请这个名称了。如果是相近的话,可能会提示两个可能,第一个可能,你申请的企业名称可能和别的企业名称在先的存在相近,可能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这给你一个提示风险,就是你可以提交,但是可能过可能不过;另外一句话是如果你坚持使用可能近似的企业名称,有可能面临着将来的侵权的一个纠纷,也就是对近似的企业名称,所有人将来会向你主张权力。会有侵权纠纷发生法律诉讼的一个风险,这样提示申请人,你自己来作出裁判,作出决定,我要是坚持申请还是坚持不申请。
消报记者:我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王磊: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宽进这一块已经非常满意了,也就是说门槛很低了,每天诞生1.6万户企业,企业的出生很容易了。但是从社会各界,包括领导同志关心的,在企业想退出了,想办理注销的时候会困难重重,程序繁琐,耗时又费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经过调研之后,出台了一个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通知,也就是说对于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走简易注销的通道,一种是没有债权债务。第二种情形,就是一直没有开业或者一直没有营业,没有营业的话,它也没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针对这两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比较起来,简易注销简易在哪呢?第一,它不用清算。普通注销最繁琐的是一个清算,所谓清算就是把债权债务结清,要经过股东会的确认,如果股东会有争议的还要经过法院的裁判。所以,这个费的时间会比较长。
第二个就是不用清税证明,如果有债权甚至有欠国家税款的,据我们所了解的话,有的企业时间长的,仅仅办一个完税证明要三个月、五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所以这是一个清算,一个完税。还有一个是报纸上的公开公告三次。如果走简易注销,第一不用清算,第二不用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直接在公示系统告知社会就可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业面临着一些在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这个偏差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主观方面是我们已经发现了,确确实实是有一些申请人存在恶意逃费债务的问题,说我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就申请了简易注销。简易注销之后不久就被税务局立案查它的偷漏税,其实它透露国家的税收也是逃税人对国家的债务,相当于是向征收机关做了虚假陈述和虚假承诺,这样的企业就列为异常名录甚至进入黑名单,就要被处罚,这是企业主观方面的。
还有一些客观方面的,我们发现地方,特别是局部,地方税务局在公示系统上,凡是有企业想要简易注销的,先跟企业说这个企业要清税才能简易注销,这样一概的给拦截,导致简易注销程序没有办法惠及到真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所以,我们提出来各地要做好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的衔接,主要从解决主观方面企业的问题,要做好宣传,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最好走普通注销的程序,省得将来面临法律的风险。
第二是配合去产能的问题,处置一些“僵尸企业”,由国资委或者发改委或者原来老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它来出具相关的证明,证明我对这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让这个企业先退出市场,由它的主管部门负责它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等等这些工作,等于是通过这个通知的形式,我们既解决了历史的遗留问题,又解决了现在目前面临的实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封面新闻记者:为什么我们要制定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怎么来使用这个规则?
王磊:刚才蒋大兴教授对制订的背景已经说了,实际上整个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包括提高企业名称核准的公开透明度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个步骤是一步一步往前推的,现在我们建立这个规则之后,主要用于建立比对系统,刚才我前面说的名称近似和相同的情况下,比对系统有一个提示。通过人工智能化的这种形式,提示申请人哪些是相同、哪些是近似。通过网页的形式来呈现给申请人,主要用于这个目的。
蒋大兴:现在工商局系统在企业名称的审核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来做这样一项工作,尤其是我们简政放权之后,激发了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因此企业名称申请核准的数量有大量的增加。但是由于我们之前比对系统没有这么详细的集中比对规则,虽然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都有一些名称禁限用的规定,但是它比较模糊,这样导致一方面我们工作量大增,另一方面我们比对的标准又不是特别的明确,不同地方采用的规则又存在着差异,有一些个案又反映到社会上公共媒体,反映出来之后,在全社会引发争议。实际上工商总局在2014年就在筹划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大家可以看到,我们之前区分一个企业主要是两个系统,一个是看它的相匹度,就是看商标,我们商标法,我们有法律。另外就是主体,除了客体区分之外就是主体,主要是看名称标记。我们有名称的规定,并没有集中统一的法律,公司法在这方面规定很简略,我们只有行政法规和其他的规章。在整个社会长期存在重视企业客体标记但不重视企业主体标记的现象,工商总局在2014年就在琢磨怎么改进主体识别的系统,包括建立企业名称的比对系统进行电子化办公以及便民,我觉得是这样两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促动我们做这两项工作。
目前来看两项规则有些规定基本上立于立法权的限制,在整理一些标准,未来可能会为我们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相对完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推动名称登记的改革,这个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大公报记者:王局长您好,我有两个小问题向您提问一下,第一,当前情况下有没有针对港澳台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便利举措?第二,相比内地新兴企业的高速增长,我们发现之前公布了一个数据显然对港澳台企业在内地登记增长相对平和一些,未来有没有针对港澳台的外资出台一些登记注册的便利,比如一些丰富的措施?
王磊:从这两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并没有出台针对港澳台的企业的任何特别的优惠措施或者特别的开放措施,这是一点。
第二点,我们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和整个外资准入的改革是同步进行,包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开放是一并推进的。在去年9月3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外资三法和台湾投资法的决定,里面对所有的外资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包括原来的所有外商投资、港澳台企业投资的前置审批,也就是一概前置审批改为负面清单以外的实行备案制,也就是负面清单以内保留不到5%的行业或者企业,可能需要拟定审批程序,或者不允许禁止进入的,剩下的90%到95%的大量企业实行备案制,这个备案制指的是在工商登记前和工商登记后都可以,由企业自主向外资的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工商局不再去看外资的审批文件,直接根据企业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表格直接进行登记。
近两年来,不仅仅是港澳台的投资增长不快,其他地区的投资甚至出现持续下滑的趋势。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都在研究制定综合性一揽子对外开放的措施,促进外资稳增长。工商部门的主要是有两条,第一条是继续落实好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改革。第二,北京市现在尝试,通过一个登记注册的窗口来采集外资备案的信息,也就是说一个窗口受理,然后后台分送数据,通过这样的形式便利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履行登记手续和备案手续。可以极大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经济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企业注册的,刚才您也提到有一些企业的名称在一个地方能注册,在另外一个地方不能注册,因为里面的审核标准比较模糊。现在出的两个规则也还是划定底线、红线式比较原则的东西。在今后审核过程中,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审核,是否只要企业不要碰到这些红线,企业就可以自由发挥。如果碰到问题的话,企业自己承担责任就可以,是否是这样的规则呢?
蒋大兴:我们现在关于相同和近似的比对系统的要求,跟我们之前的规则比较,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我们之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相对更加模糊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我们看到在这些规则里面有一些还特别,比如我们三项相同、五项近似的规定是特别举例进行说明,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把相同和近似这两个原来我们企业名称事项构成要件,到底哪些相同、哪些算近似一直没有很清晰的标准,这一个算是比较大的进步。
至于名称禁用和限用的规定,里面确实对于影响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这些规则,这些弹性规定我们做了一些相对明确的例举,这些例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名称选用的具体事列。在实践当中,不意味着只有这些列举的名称你用了,我们就给你阻止了,禁用了,超过这些系统就不会去用,不一定,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的系统还没有进入到全国系统的范畴,它还是各地的系统,第一步是这样的工作。
每个地方因为文化习俗不同,可能对于禁用库和信用库具体的规定、具体化的规则还是有差别。我们总局这个规定还是一个指引,每个地方在建立当地的名称库的时候,可能会有更具体的限制,在系统里面会有更具体的禁限用的表述。因此我们这个列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引导商事制度改革地方去掌握这个标准,最终能联网为全国数据库的时候就会更加明确,在电子系统比对之后是否还有人工系统做补充的这种比对,也可能在必要的时候,尤其对政治敏感词,有损国家利益的,因为汉语太复杂了,在有些情况还会有一些人工因素在里面,就是对特别把握不准的系统也有人工去看,避免名字出去之后引起不好的社会的反响。
王磊:我来补充一下,刚才说了这只是一个步骤,公布禁限用规则是一步,把规则公布完以后,社会可以理解和认识,但是我们下一步要求各地按照这个规则建立查询比对系统。查询比对系统建立完第三步就是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便于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就可以查询。第四步,我们要修改行政法规,前面都是一些铺垫,通过修改行政法规的形式来推行企业自主申报,在修改法规之前还是要有。首先是计算机这个查询比对只是辅助,在法规修改之前还是要有登记机关的人员来审,其他的名称,现在公布了,底线是什么,但这里面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可能个别的还有遗漏的,这时候由审核人员来把关。第四步以后,法规修改以后,我们希望比对系统经过磨合和运行一段时间比较成熟了,人工智能化成为比较高了,尽可能拦截99%以上的奇葩名称了,可能还会漏掉1%或者千分之一的名称会流向社会,将来我们修订法规的时候要引入一项手段,就是强制删除你的名字。尽管你漏网了,但是我们登记机关发现以后还要求你纠正,如果你不纠正的话,我们直接从公示系统里直接把你的名称删除,用一个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代替企业名称,也就是把法规修改之前审核人员的审核改为将来事后的纠正和救济。
记者:奇葩名称是指之前网上流传很长的,那个将来是属于将来要纠正的对象吗?
王磊:不见得是要纠正的情形,可能是自己使用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自己使用过程中非常不方便,比如到税务局开发票的时候,机器打不下,税务局发票那一栏只能打20个字,它的字超过之后输不进去,他自己使用不方便,只能改20字以内的。
我们是在限制性规则里面,限制使用句子、段落等做字号。
北京晚报记者:对于现有存在相同和相近企业名称的企业单位有摸排的情况吗?比如有多少数量和多少比例,以及对于这样的企业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王磊:因为相同和相似的企业已经不会纳入我们的统计范围了,因为相同的就提交不了,就驳回了。近似的话,现在还没有实现自动的比对,还都是人工的情况下。人工的情况下在分级登记,比如北京、上海、西城、海淀,在各自的窗口进行驳回,这个没有全国层面的一个统计数据。我们统计只是统计累计申请是多少,累计通过多少,在全国库里面只能采集到这个数据,不可能采集到驳回的理由有违反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的或者和别人近似的,这个不是在统计数据里面,是在具体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来把握和填写的。
蒋大兴:一般来说我们要求统一机关登记辖区内同行业的进入相同或近似,也有可能近似的名称,由于我们判断标准的问题最终通过审核并且使用了,当然会不会发现纠纷呢?其实它取决于其他企业名称权利人是否会提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才会发现,因为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不提出这种保护,我们也很难发现它或者改变它,因为名字权益有处分权,所以确实统计上存在很困难的问题。
人民日报记者:全国联网有一个时间表吗?
王磊:要求10月1号以前各地名称库对社会开放。不是全国联网,解释一下,10月1号要求每个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查询,不是联络到一个库里面。
人民日报记者:我想问的是,对于未来能够时间全国联网的?
王磊:这个没有时间节点。因为库的维护管理太复杂,总局、省、市、县四级名称库的联网汇总,因为现在名称除了在总局目前管理以外,都要加一个行政区划,加一个省的行政区划也是是加,加一个市的也是加,加一个县县的也是这样加,这样库可能汇总起来,我们在做这样的愿景,但是由于分级登记、分级核准,目前没有一个时间节点什么时候统一全国的名称。
蒋大兴:最大的问题,我们的商标一旦登记之后,就有全国的。但是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是分级管辖,从工作便利角度出发,现在法律没有改革,只能按照登记机关辖区建立多少库。如果未来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后获得全国或者全行业效率之后,那个时候就要建全国库了,但是现在改革实际上还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可能要一些时间,不能马上实现,实际上它是一个理想。
工商总局半月刊记者:现在到目前为止,我们整个各个地方对于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整体现状是什么,下一步把握有哪几个问题?
王磊:从面上的情况来看,总局从2015年布置了几个地方,深圳、天津、杭州、广西防城港,既有直辖市,又有单列市,也有地级市,在不同层级做名称改革的试点和探索,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样。但是总的方向上是往自主申报上去走,也就是说除了不在一个登记管辖机关的和不存在前置审批之外的,如果本机关既没有登记的就走自主审批合并,合并到一个环节去做,这样提高效率。要实现自主审批,这几个地方都早就开放了名称库了,申请人可以先自己去查一下,而且这几个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查询比对的系统和规则。我们现在的规则是在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基础上来向全国进行推广,所以我说这些名称改革的步骤是一环扣一环,一步扣一步的。这五六个地方试点完之后,今年在10月1日起向全国推开,名称库开放查询比对系统,查询比对系统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就通过修法,修改行政管理法规的形式,把原则上自主申报制度就推向全国,同时建立相对应的事中、事后的纠正措施和纠正的法律措施。
吴莉梅:感谢王局长、蒋教授非常专业、详实的介绍,感谢媒体朋友的参与,今天的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红盾论坛公众号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