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学界动态

中国政法大学任启明:数字音乐权利领域到底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规制方式学界动态

时间:2019-02-18   出处:E法论坛  作者:  点击:

原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任启明:数字音乐权利领域到底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规制方式——E法•数字音乐论坛系列

在近日举行的第三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中国政法学助理教授任启明发表了对数字音乐版权有关规则原则问题的看法(以下内容根据发言实录整理):


1550452767923040022.jpg.png


数字音乐现在正好经过了两个阶段,过去讨论数字音乐的问题,主要讨论的是版权或者赋权的问题,权力配置的问题。现在权力配置问题好像解决了,新的问题是该采用什么样的权力保护规则,现在国家版权制度是否合理,数字音乐人给大的平台独家授权是不是构成垄断等?

在权力如何保护这个问题上主要是两个规则,一个是财产规则,一个是责任规则,我们现在采用的应该是财产规则的形式。权利意味着独占和垄断,只有在权利人同意签协议,允许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才能够使用,这是所谓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意思是,在使用财产的时候只要付费就可以了,不用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从目前国家版权的做法来看,倾向于从财产规则转向责任规则。

我想讨论的是,有没有必要把一个传统的知识产权(传统上是归入传统规则,除非是有例外)转入到责任规则的领域下。

一般来讲,传统规则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个是权利人过多或者寻求权力授权的群体过多,导致通过财产规则的相应的交易成本扩大。比如在没有平台的时代,一个音乐发烧友想听到很多的歌曲,一方面他需要向众多的歌手寻求授权,另一方面对于音乐人、版权人来说意味着要一个一个向用户进行收费,这种情况下使用财产规则成本很高,这是音著协各种制度形成的背景。但是平台出现之后,主体明确了,就是一个平台统一向权利人寻求授权,权利人通过平台授权,平台再授权给用户。

基于此,责任规则是否可以有所修改?或者我们现在重新设计这套制度,应当注意到整个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变化,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责任规则相比财产规则最大的问题就是,责任规则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相应的评估,这个评估表现为如果要诉讼的话如何定价、如何赔偿?这块在第三方以及法院所发生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只注意到财产规则的交易成本,没有注意到责任规则的评估、定价成本,这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也是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所以我想汇报的第一个话题是,确定了数字音乐的版权产权可以保护之后采用哪一种保护规则的问题。

第二个汇报的是,目前我对于国家版权的一些看法。

如果对于相应的平台独家授权的话会不会涉及到垄断?我想进一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一下是否有可能构成垄断,或者如果构成垄断应该如何做等。一般来看大体是区分使用逻辑,如果被认定为关键设施之后,没有合理理由就不得拒绝别人使用。

如果我们查看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会发现所谓的关键设施禁止拒绝交易的原则在美国判例上处于不断衰落的趋势,为什么呢?这和责任规则本身的定价难题有关,如果要求一个权利人必须分享他所拥有的权利、财产的话,就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即谁来定价?这个问题上,美国法院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合理的定价主体,也就是即使目前确立了你99%的音乐产权都要共享出去的话,那么价格怎样是合理的?可能没有一个很好的机构能够给出相应的判断。所以在这个背景之下,更多的《反垄断法》的研究者认为,不得拒绝交易原则本质上并不是《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而是公用事业的规制业务。所谓的公用事业的规制业务,就类似于出租车每里程应该收多少钱的问题。我们目前的制度实质上是否相当于在数字音乐版权这个问题上进行了等同于公用事业的相关管制,如果进一步延伸的话,我想可能都会给版权法包括互联网法案提出进一步的挑战。

再往后退一步,如果目前要求必须共享出去,不适用一般的《反垄断法》原则的话,应该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如果以一个所谓的理解式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话,那可能归入了所谓最终用户的体验感之上的问题,我觉得这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想第三个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怎样才是合适的解决方式?

我个人还是站在市场解决的机制上。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在实体书的市场上,对应的就一个出版社和权利人,但是我们并没有形成所谓的国家版权局要求出版社在有效的版权期限之内必须把版权99%贡献出去,无非是实体书和数字音乐形式有一定的不同。在出现大的平台下,我自己一个不成熟的推断,在平台建立之初,可能会面临着基于版权而形成的平台特色的竞争,未来市场的竞争一定是留下一个或者两个大的平台,那么这些平台之间未来会不会有基于平台意愿的产权共享,那依然是一个财产规则的问题。而如果所有的平台都能够知道这个问题,频繁切换平台的确会导致用户会不爽的话,我想最终市场一定会以最好的方式让这些平台真正共享出来音乐,一定不是通过政策的一刀切要求你必须共享出多少,而应该由用户决定。可能未来有其他新的形式出现,或者说如果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不进行共享的话,可能会被迫打入到用盗版就可以了,这可能是市场最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案。如果反过来来看第二点的话,之所以美国法院在所谓的关键设施原则之上越来越保守,也是希望作为一个所谓的公用事业的规制者,把非公用事业交给市场,由市场去解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