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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浅谈因缺显被驳回的保护性注册商标复审思路案例分析

时间:2015-03-20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案件要点:

  

  保护性注册商标因为缺显被驳回的,商标本身可能并未使用,但由于核心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使相应的标识产生了第二含义,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相同标识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相关公众也能很容易将之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应当认定该商标已经具有显著特征而予以核准注册。

  

  具体案情:

  

  2013年3月28日,浙江浦江莓蓝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莓蓝芳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343055号“莓蓝坊”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也可认作‘蓝莓坊’,蓝莓是一种水果,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莓蓝芳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其理由为:1、申请商标“莓蓝”并非水果名称, “莓蓝坊”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特定的创意来源,用在申请商品上并不表示商品特点;2、“莓蓝坊”是莓蓝芳公司为了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对已享有的“莓蓝芳”品牌商标的衍生注册,由于“莓蓝芳”已经被投入了使用和宣传,在实践中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易与莓蓝芳公司之间建立唯一的指向性,不易出现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现象。最终,商评委经审理,对莓蓝芳公司的复审申请予以支持。

  

  律师简评: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从而获得注册。

  但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为莓蓝芳公司保护性注册的商标,实际并无使用,但近年来莓蓝芳公司在《浙江日报》、浦江新闻网、新农网、中国采招网等媒体对其核心品牌之一“莓蓝芳”进行了广告宣传,使得“莓蓝芳”品牌逐渐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以前,莓蓝芳公司就已经于2013年3月28日在第30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12343105号“莓蓝芳”商标,目前已通过核准注册。为扩类保护“莓蓝芳”品牌,莓蓝芳公司又先后在第29、31、32、33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莓蓝芳”商标。

  

  为加大“莓蓝芳”品牌的进一步保护力度,莓蓝芳公司还在第29、30、31、32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莓蓝坊”商标,其中注册在第31类“坚果(水果),梨,新鲜水果,新鲜葡萄,西瓜,石榴,樱桃,柚子,猕猴桃,新鲜蔬菜”商品项目上的第10560857号“莓蓝坊”商标,注册在第29类“葡萄干,豆腐制品,干枣,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食用菜油,食用橄榄油”商品项目上的第10560793号“莓蓝坊”商标均于2013年4月21日通过核准注册,足可见“莓蓝坊”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因此,从本案可以看出,保护性注册商标因为缺显而被驳回的,商标本身可能并未使用,但由于核心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和宣传,使相应的标识产生了第二含义,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相同标识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相关公众也能很容易将之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应当认定该商标已经具有显著特征而予以核准注册。代理人在处理本案时除了说明“莓蓝”不是一种水果,其具有独特含义和鲜明寓意外,还提供了大量申请人“莓蓝芳”商标在核心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证明“莓蓝芳”文字已经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注册在其他类别上也能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分作用。也正基于此,使得作为保护性注册的“莓蓝坊”产生了第二含义,并与其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该理由最终得到商评委的采信,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中国知识产权网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供稿 作者:李音 转载请注明中国知识产权网以及本网地址:http://www.cnipr.com/sfsj/pljx/201503/t20150320_187388.htm,并保留链接:http://z.chofn.com/news/anpingjujiao/75.html)。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