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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动态

吴汉东: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学界动态

时间:2016-09-11   出处:中国法学杂志社  作者:  点击: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亦是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运动过程,它既表现了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与现代民法典的结合,也趋向为知识产权专门法典对民法法典化的追随。


一、近、现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法“入典”


在近代欧洲,知识产权法经历了从英国创始到大陆法系移植的发展轨迹,两大法系对知识产权立法体例有着不同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有着自己的法律传统,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诸如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都表现为制定法的形式,历来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法制度,并不涉及民法典编纂问题。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是以“物权­债权”的物质化财产权结构作为民法典编纂的“范式”。无论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还是“学说汇编体系”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都是在罗马法编纂体系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法律构造,即以物为客体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债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权体系。从立法的时间节点而言,法德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他们民法典编纂之前,即以单行法名义存在。这些法律不仅是独立存在的制定法,而且也是互不相涉的单行法。在近代法时期,“知识产权法是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这一称法是虚设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并未在立法文件中实现体系化。

现代民法典编纂是实现法律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体系化、现代化改造的知识产权法“入典”,成为“范式”民法典的历史坐标。自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本国的民法典,并在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高潮。从民法典编纂体例来说,有以下几种:一是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法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其立法例为《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在前三编生效多年之后,于2006年专编规定了知识产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其“总则”编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一节中,对“智力活动成果”和“智力活动成果权”同为权利客体作了原则规定。其“知识产权编”包括“一般规定”、“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育种成就权”、“集成电路权”、“技术秘密权”、“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性化标识权”、“统一技术构成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共9章。《俄罗斯民法典》是至今为止关于知识产权规定最为集中与完整的一部民法典。二是糅合式。即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规定在“所有权编”,其立法例为《蒙古民法典》。1995年实施的《蒙古民法典》未赋予知识产权独立成编之地位,在法律事实、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取得等方面,将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形财产所有权)作了同化处理,即在不改变民法典外观样式的情况下,赋予了传统财产权体系以新的内容。三是链接式。即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仍保留有单独立法(专门法典或单行法),其立法例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5年《越南民法典》和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其中越南立法例采取了法典化的“二元模式”:一方面,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又由专门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现代民法典尝试编入知识产权法,表明民法典与社会发展同步,古而不老、固而不封,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胸怀和创新精神;同时,彰显知识产权的私权本位,完整地构造了民事权利体系,使得民法典真正成为“市民权利宣言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二、知识产权体系化与知识产权法“成典”


知识产权体系是得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各种财产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表现为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体系化,不仅是一种理论分析工具,而且也是法典编纂的制度基础,换言之,知识产权体系化表现为理论体系与法律体系两个层面。建构上述体系,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特别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财产利益”是一切财产权的共同指向,它包含了不同的财产形态,财产概念的整合是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

可以认为,在财产权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所有权有别的财产权。二是知识产权自身体系的形成,主要涉及“各个权利分支存在着逻辑统一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的名义上进行体系化构造,其基础是财产利益的非物质化,或者说客体的非物质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从理论体系化到制度体系化,亦是从学术法到法典法的历史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多为单行立法,是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之下的民事特别法;但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立法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已然成为现代法典化运动的重要趋向。1896年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典》是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产权法典。此后,西班牙于1926年也颁布了《工业产权法典》。在葡、西两国的影响下,拉丁美洲诸国如墨西哥、巴西、巴拿马、秘鲁以及阿尔巴尼亚、波兰、肯尼亚等非拉丁语系国家也采取了这种专门法典模式。最新一部工业产权法典,则由意大利于2005年颁布。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指引下,亚欧一些国家,如斯里兰卡(1979年)、法国(1992年)、菲律宾(1997年)、越南(2005年)先后在立法中将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化、体系化整合,从而形成一股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潮流。其中,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是20世纪最为重要、最有影响的专门法典。从诸法典的位阶来看,知识产权法典是为专门法典,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原本地位。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体系分立的两部法典,但并非是地位平行的两部法典,将两部法典作出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在知识财产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知识产权法典的适用应优先于民法典。前者有专门规定,应优先适用于其规范;无特别规定的,则应适用基本法规范。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两步走”:从“入典”到“成典”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问题,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末启动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而引起的。对于知识产权“入典”,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多数学者并无异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知识产权没有成编,仅作出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这是一种极其简单的“点”式链接,并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法的“入典”要求,有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割之嫌。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道路,宜采取“两步走”:

第一步,在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编”,实现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理性回归。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满足了私权体系所具备的全面性和一致性要求。“知识产权为私权”,已在《知识产权协议》中得以明确宣示。民法典应构建一个含有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完整财产权体系,质言之,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不能“缺位”。从本土立法资源来看,我国民法典不仅是对外来“范式”民法典模式的制度重现,还应是根植于本土社会生活和法律文化的法律再造,即将法典化与法律本土化结合起来。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集中而概括地描述了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并将其与其他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合为民事权利专章,这在当时被称为民事立法上的创举。考虑到立法例的传承性,未来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独立单元安排,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列,其“入典”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不言而喻。

第二步,制定知识产权法专门法典,实现知识产权一体化、体系化的理性安排。编纂专门法典是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最高追求。目前我们知识产权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体系无序、立法层次不统一、行政管理体制分散和社会观念薄弱等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知识产权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与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相比而言,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典具有更高的价值体现和更多的功能优势。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下“入典”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立法任务,而“成典”将成为未来崇高而重大的立法目标。

当下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在于解决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模式的问题,如前所述:整体的纳入式是不成功的,解构的糅合式是不可取的;惟有链接式,即采取民法典作原则性规定与特别法(单行法或专门法典)作专门规定的二元立法体例,有可以之处。笔者主张采取“点、面”相结合的链接模式,解决知识产权法的“入典”问题。所谓“点”的链接模式,即在民法典“总则”的相关章节中对知识产权做出原则性规定。所谓“面”的链接模式,即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编”。“面”的链接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置于同等的位阶,最大程度地凸显出知识产权在私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实现民法典的现代化、时代化的制度转型;同时,这种“面”的链接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平行移植,而是一般性规范的抽象和概括,其条款主要由“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产生-利用-限制-保护”等构成。

知识产权法实现民法典编纂的“入典”(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与专门法典编纂的“成典”(知识产权法典“总则”),在民事立法上表现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般规定”,它既是从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知识产权制度中抽象出来且共同适用的规范,也是知识产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但具有私权属性的特别规范。笔者认为,“一般规定”可作为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主要构成,亦可作为知识产权法典的“总则”。

“一般规定”试拟条款,计35条,标题如下: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权利性质】

第三条【调整范围】

第四条【权利法定原则】

第五条【权利变动原则】

第六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七条【权利主体】

第八条【权利客体】

第九条【权利类型】   

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第十一条【权利内容】

第十二条【权利效力】

第十三条【权利产生】

第十四条【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权利共有】

第十六条【权利利用】

第十七条【权利客体与载体的关系】

第十八条【与在先权利的关系】

第十九条【权利期限】

第二十条【权利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权利无效】

第二十二条【权利确认】

第二十三条【司法审查】

第二十四条【权利限制】

第二十五条【权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权利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侵权责任构成】

第二十八条【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十九条【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与民法典关系】

第三十四条【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十五条【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图片来源:楚天都市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