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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欧洲议会议员支持欧盟商业秘密规则提案的修改域外法治

时间:2015-07-14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根据欧洲议会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支持的新法律,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的商业秘密披露不会列为犯罪行为。


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支持引入一个新的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但支持的措辞不同于欧洲委员会原来在2013年发表的提案。


欧洲议会表示,委员会成员对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代表的欧盟各国政府之间指令的最终文本展开谈判给予支持。无论是议会还是委员会将在新指令生效之前不得不投票批准新的指令。去年部长理事会概述了提议的商业秘密指令方法。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原计划,秘密的信息因其保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信息的合法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保密性”,这样的信息可被定义为商业秘密。根据这些提案,信息可被称为‘秘密’,“如果它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其组成没有精确的结构和配置,并且对于经常会处理此类信息的特定圈子里的人是众所周知或易于获得的”。


该指令将引入一个新的框架来防止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议会表示,由法律事务委员会支持的规则“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欧盟企业免受商业秘密(比如具体的技术、配方或制造工艺)的盗窃和滥用,这反过来也会增强信心并激励创新”。


然而,委员会支持的提案保护个人或者企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未经许可就获取、披露或使用属于其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根据他们的提案,议会在声明中表示:“按照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如果商业秘密被获取、使用或披露是用来正当地维护表达和信息自由权(包括媒体自由),商业秘密盗窃或滥用的受害者将不具有申请赔偿的权利。”


同样,如果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用作“揭露不当行为、不法行为、欺诈或非法活动”,那么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将不再具有索赔权,前提条件是举报人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而行动”。


根据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提案,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被工会法或国家法或判例认定为保护公众利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的行为也将是一项受保护的行为。


议会表示,法律事务委员会还投票支持欧洲委员会确保“对工人的流动性无不合理的障碍”的修正案计划。


根据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的提案,“雇员在其正常受雇佣期内正当获得的经验和技能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该提案说,商业秘密持有者在以下情况下不具有索赔权“按照相关欧盟和国内法,商业秘密持有者限制雇员在其正常受雇佣期内使用其正当获得的经验和技能的,或者对雇员在新职位上添加任何限制的,或者在劳动合同内可预见的。”


我们在对提供指导的指令最终版本做出努力,至于如何区分也许需要在实践中取得了。”


如果引入指令的最终版本,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提案意味着对新商业秘密规定的侵犯主张需要“商业秘密持有者意识到或有理由应当意识到引起所述行为的最后事实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然而,根据该计划,个别欧盟国家将有自由“决定申请时效期限的中止和中断规则”。


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提案还专门提及逆向工程的案件。该提案提到,逆向工程可以帮助促进“良性竞争”,它“对于应对不诚实的商业惯例是必要的”。该提案还提到,欧盟委员会应考虑是否改变竞争法律来解决一旦产品“投入市场”,逆向工程就可以破解商业秘密的案件。


有关法律事务委员会提议指令的无约束力陈述中指出:“在某些行业,创作者和创新者不能从专有权中获益,创新从传统上依赖于商业秘密,现今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将会很容易被逆向工程破解。”


它说:“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创作者和创新者们可能会成为寄生复制或机械仿造行为的受害者,这些行为发起者将坐享其成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声誉和创新成果。一些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国家法律在应对这些行为。虽然这项指令的目的不在于改革和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委员会仔细审查欧盟在这方面行动的必要性是恰当的。” (编译自out-law.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