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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最高法院撇开经济学看待专利法域外法治

时间:2015-07-1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点击:
经济学被诅咒了。美国最高法院也是这么说的。6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再次肯定了已有50年历史的限制专利权人如何许可专利的一项裁决。最高法院承认这种限制没有任何经济学意义,但是却坚称专利法拥有其自身的逻辑。据专家称,这一裁决将改变专利法的许多方面。


在Kimble诉Marvel Enterprises一案中的问题很简单:在一项专利权到期后,专利权人是否仍能够从专利产品中继续获得专利费?


1964年最高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裁决是“不可以”。最高法院在Brulotte诉Thys Co.案件中认为不可实施要求专利机械购买者在机械的专利权过期后继续支付使用应用于该机械专利的专利费的合同。在专利权过期后要求支付专利费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做法试图将专利权扩展至该专利进入公共领域后的日期。最高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专利滥用,并且本身是非法的。


Stephen Kimble是一位发明者,可因为某种原因,并不是最高法院专利裁决的一位敏锐的学生。Kimble为一个玩具手套申请了专利。该玩具手套可以从用户的手腕处发射出带有压力的泡沫束,因此用户就能够假装像蜘蛛侠一样发射出蜘蛛网。Kimble将这项专利卖给了Marvel Enterprises(蜘蛛侠漫画出版商),价格约为50万美元外加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玩具蜘蛛网发射器3%的专利费。双方都希望Marvel Enterprises能够一直支付专利费,只要它还在卖这种玩具。


随后Marvel发现了Brulotte一案的裁决。于是该公司在2010年的时候取得了一项法院裁决,即它可以在Kimble的专利权到期后停止支付专利费。第9巡回上诉法院勉强维持了上述裁决。


Kimble提起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推翻Brulotte一案的裁决。但相反,最高法院再次肯定了所述具有争议的裁决。


超越了自由市场


自从最高法院做出Brulotte一案的裁决以来的几十年,经济学专家一直就在批评这一裁决。他们坚称允许支付这类专利权到期后的专利费将使专利被许可者在更长的一段时间内支付较低的专利费,这将在专利有效期内带来各种经济学益处:专利产品的消费价格将下调,与替代性产品相比专利产品将更具竞争力,更多的企业能够支付得起专利许可费——促进被专利者之间的竞争。甚至对于专利有效期到期后的时间,允许收取专利权到期后的专利费的做法将带来经济学益处(假设新的竞争者将面临不那么严重的准入障碍):被专利者继续支付专利费的责任将鼓励其他企业开始制造该产品,因为他们可以在价格方面胜过被专利者。


Kimble将上述论点提交给了最高法院,而法院也承认了它们的有效性。法院称:“广泛达成的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支持Kimble有关到期后专利费的竞争影响的观点,我们在被分享的分析中也没有发现错处。”


但是此类经济学和竞争的问题并不是专利法的焦点。法院称:“专利法——不像《舍曼法案》(美国的反垄断法)——并不旨在最大化竞争。”


据最高法院称,专利法最主要的关注点是促进创新,并且国会已经指出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专利法》划出了一条非常明确的界限,指明在一定年头后专利权是否有效。最高法院继续沿用了这一法律选择——一项更广泛的青睐于在专利到期后不受任何限制使用发明的政策。


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的Daryl Lim教授说:“最高法院非常正确的认识到了专利法的特征,即重点放在公共领域及创新上,而非市场上。因此,法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阻止专利权在专利保护期外的延长以及确保专利所涉标的物在专利到期后能被免费使用。”


最高法院承认,这或许不是促进创新的最佳途径。但是决定如何最佳地促进创新已经超出了最高法院的能力范围。最高法院称:“说实话,如果被迫决定这一问题,我们还真不知道应该从何入手,这也是这一问题不属于我们工作范围的一个好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这应该是国会的工作,并且国会对这一问题的结论已经包含在《专利法》中了。


最高法院在Kimble一案中称,Brulotte仅仅是解读了《专利法》。国会也默许了这一解释。国会在Brulotte一案之后不断地修订《专利法》,但是修法并不是为了推翻Brulotte一案的裁决。相反,国会明确拒绝了允许收取专利到期后专利费的措辞。


由于上述原因以及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在Kimble一案中宣布必须继续适用Brulotte一案对《专利法》的解读。Knobbe、Martens、Olson&Bear律师事务所位于奥兰治县的办事处的合伙人Arthur S. Rose说:“这关乎的是法律建设,而不是经济理由。”


远离反垄断

Kimble一案的影响不只限于专利到期后专利费的问题。该案带给专利权人以及联邦巡回法院(即美国的专利法院)更广泛的经验教训。


Lim说:“最高法院的法官向联邦巡回法院发出了一种信号,即他们不将专利法和反垄断政策混为一谈的严肃态度。”


这将颠覆联邦巡回法院针对专利滥用的法理学。自1985年起,联邦巡回法院创建了一个处理专利滥用案件的完整机构,将专利法和反垄断原则结合起来。Morrison & Foerster律师事务所位于洛杉矶的办事处的合伙人Sean Gates说:“联邦巡回法院一直使用的是反垄断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这部判例法将不得不改变。


例如,在1992年Mallinckrodt, Inc.诉Medipart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一项Mallinckrodt施加在其专利医疗器械上的销售后限制的挑战。Mallinckrodt禁止购买者重新使用其购买的器械,因此迫使他们每次使用都要购买新器械。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如果上述限制在专利授权范围内是不合理的,并且此类限制造成了根据原因规则无法被证实是正当的反竞争效果,那么此类销售后使用限制则是非法的。


然而,Mallinckrodt双管齐下的测试与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两项裁决都是冲突的。Lim说:“联邦贸易委员会诉Activis一案与Mallinckrodt的第一种方案相矛盾,而Kimble一案与其后一种方案相矛盾。”联邦巡回法院因此会被迫针对销售后限制采取更强硬的立场。


专利法的其他方面也很可能被改变,包括如何计算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专利权人有权获得与合理专利费相等的损害赔偿,但什么数额是合理的呢?法院通常都会用Georgia-Pacific Corp.诉美国Plywood Corp.一案中涉及的15项因素测试法来回答上述问题。而目前,法院有时会出于竞争的考量而修改上述测试法。Gates说:“法院一直以来都会根据竞争法原则来决定专利费。这种做法将不再被接受了。” (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