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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7域外法治

时间:2015-07-19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7   7/15/2015

关于Bard v. W.L. Gore 12 年的案子尚未结束

Bard Peripheral Vascular Inc. and C.R. Bard, Inc. v. W.L. Gore & Associates, Inc.


在围绕一个以40年前申请的专利为原型的专利的案件中,案件处于尚待决定达12年,四次向上诉法院申诉,最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被告销售由Gor-Tex材质制作的人工血管侵犯了Bard的专利。Bard Peripheral Vascular Inc. and C.R. Bard, Inc. v. W.L. Gore & Associates, Inc., Case No. 14-1114 (Fed. Cir., Jan. 13, 2015) (Prost, C.J.) (Hughes, J., concurring) (Newman, J. dissenting).

在当前的上诉中,存在两个问题:Gore的立场,和一审法院关于故意侵权加乘效应的定罪。

立场
Gore反驳由于专利的发明人Goldfarb从未在书面协议中转让专利给Bard, 他们没有立场提出告诉。Gore的声称是,Goldfarb授于Bard所有专利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从而产生了“虚拟的转让”,甚至没有书面有效文件。即使这个问题在前面的上诉中从侧面被提出,联邦巡廻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判决认为虽然有§261条例的保护,但缺乏书面协议并不会导致致命的结果,因为最原始的授于是一个独家授权,且包括了指控侵权的权利—此授于无需由书面生效。当Bard在一审法院被Gore质疑立场时,Bard确立了它的独家授权(包括了对Goldfarb的修改权利和使用限制)并不是“虚拟的转让”,因此不被§261条例所限制。联邦巡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的分析无误。
 
故意侵权
为确认是故意侵权,专利持有人必须通过提供清晰有说服力的证据,以一个客观标准的测试,证明被控告的侵权者尽管有高风险被认为是一个专利侵权,仍坚持其行为 。In re Seagate Tech.该测试有时也成为客观标准测试。
Seagate案件测试中的第二重是主观的,且考察是否有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已经知道或明显应该被所控告的侵权者所得知。即便第二重测试是主观的,它依然引用了一个对被指控侵权者辩护强度的“客观评估( objective assessment)” 。联邦巡廻法院根据在此案件中最近的决定,制定了新的证明故意侵权的标准,解释侵权的客观风险是由法庭所决定,而不是陪审团。联邦巡廻法院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要求一审法院在第一个例子中考虑,是否Gore已经提出一个关于有效性或侵权的“实质性问题”。在一审法院判决Gore的辩护不具有客观合理性以后,Gore进行了上诉。
在上诉中,全体法官很大程度上,基于先前提交给法院的问题,否决了Gore的上诉,认为其每一个辩护的辩论,不具有客观合理性,尽管Newman法官持反对意见。

Hughes法官同意基于重新审理的标准来决定,但是分别写了判决书,建议参照最高法院2014年在Highmark一案的决定以及在Octane Fitness一案中联邦巡廻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审理并重新考虑了,对故意侵权的标准。在Hughes的观点中,“一个更尊重原判的标准将会和审理混合法律和事实的其他案件中的标准,保持一致。”
实践记录: Gore目前向联邦法院上诉,要求由全体法官共同审理,重新考虑,是否全体法官使用了正确的重新审理的标准(对Newman法官的反对意见和先前没有这么做的共鸣),并且进一步辩论到即使用前面的标准审理,一审法院的缺乏客观性的判决也应该被否定。

© Copyright 2015 Kao H Lu                    www.ryderlu.com

请参考:
http://www.finnegan.com/files/Publication/c499517b-b1f4-4ed3-96d2-28b64c25a6b9/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182a9f49-7098-413c-96ae-182d7a1a1429/14-1114%2001-12-15.pdf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