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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以色列新的研发法律在鼓励创新方面给予更多灵活性域外法治

时间:2015-09-06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点击:
2015年7月29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的第七修正案。

鉴于高技术产业对以色列经济的重要作用,此修正案的目的是使以色列更有效率、更有效能地继续支持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司,应对当前高科技产业面临的挑战。


该修正案建立了技术创新国家机关(NATI),以该机关取代先前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该修正案之前,OCS负有根据1984年《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运营各种政府资助项目的职责。


为实现所要求的灵活性,NATI有权成立各种政府资助项目,并且根据《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来管理资助系统。


NATI由首席科学家领导,有权设立各种资助项目。这些项目也会取代所有现存的项目,不论是根据《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成立的,还是经济部部长颁布的,比如孵化器项目。


技术秘密的转让


该修正案删除了目前《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中有关转移生产线和技术秘密至以色列以外的一些条文和规定。NATI委员会将被授权发布每个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就目前的资助项目及其获得的资助来说,与技术秘密转让至以色列以外相关的现行规定将会继续有效。


尽管该修正案强调了将技术秘密保留在以色列国内的需要,但这样可能会导致对与现有资助项目相关的转让技术请求采取更加个人化的手段,解决在跨境交易中面临的一些困难。


NATI


研究委员会仍然负责授予资助、管理日常事务,做出与技术秘密转让和生产有关的决定。


NATI理事会将由8个成员组成,其中有3个公众代表。吸收公众代表是想要加强NATI与私人部门的对话沟通,确保NATI回应市场需求。但是,NATI理事会在没有全体政府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无权批准任何资助项目。


NATI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和特许款项,因为NATI可以利用国库来鼓励技术创新。除此之外,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存在专业性理由,NATI也可以发行债券以资助某些特定项目。


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所有根据现行《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获得资助的项目将会被视为获得了NATI的资助。NATI还将履行首席科学家在任何国际研究协议中的义务。


该修正案有望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还会有更多新类型的政府资金资助创新技术。不过重新改组建立的NATI是否如计划执行、透明创新的政府支持是否能够实现仍需拭目以待。(编译自lexology.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