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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9 联邦巡廻法院全体法官重新审查商标法中的禁止含毁谤意义的商标注册域外法治

时间:2015-09-10   出处:© Copyright 2015 Kao H Lu  作者:  点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9   8/15/2015

 

联邦巡廻法院全体法官重新审查商标法中的禁止含毁谤意义的商标注册

 

“The Slants”是一个由亚裔音乐家在波特兰组成的乐队,他们自己描绘的风格是“中国城舞曲摇滚。” 乐队的贝斯手,Simon Tam,为以“THE SLANTS”为乐队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其项目为 “娱乐,即现场表演的一个乐队。” 商标审查员根据15 USC §1052(a)(“第2(a)节” 商标法)拒绝其登记. 认为查询字典的定义“THE SLANTS”这名词有贬损亚裔美国人的意思 。申请人乐队本身使用商标的论点,他们使用此名称的方式“来纠正这个名词本来含有种族污辱,使用它来改变该名词原意并树立亚洲人的骄傲.” 商标审查员发现申请人“很明显认识此商标与种族污辱有连结的情况下选择此商标 。” 申请人提出在USPTO上诉,于2013年4月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仍维持拒绝此商标登记的决定 。

 

在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廻上诉法院,申请人Mr. Tam辩称,上诉委员会错误地认为该标记 “THE SLANTS” 是具有诋毁贬损意义,同时也挑战第2(a)节的合宪性。

 

第2(a)节允许USPTO拒绝商标注册的是商标“包括不道德的,欺骗的或令人反感的事;或可能贬损或虚假地暗示与人,活的或死的,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或使其蔑视,或声誉受损的连结”.  有一个包括两部分的测试可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可能是有贬损意义:(1 )确定有关问题的可能含义,同时考虑到字典的定义,并且其中所述商标是用在与该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的方式; 和(2)其商标含义是否可能贬低到相关团体的大部份份子。

 

至于第一部份,联邦巡廻上诉法院同意商标委员会的决定,证据表明,“THE SLANTS” 商标“ 很容易断定指的是对亚裔的贬低,” 根据Mr. Tam的解释和乐队的网站发表对该商标的解释,其中有“反对该字眼原先对亚洲女子的贬损描述,申请人利用太阳升起的意象,并使用一个龙的图象做为与该字眼配合使用的形象(Logo)。” 联邦巡廻上诉法院还列举了一个事实,就是2009年在波特兰的美国亚裔青年领袖会议原先发给Mr. Tam的邀请被撤销,是因担心这个乐队名字 “THE SLANTS”是有侵略性和种族主义的,这也支持了商标委员会的裁定。法院还发现一些实质性证据支持商标委员会关于第二部份的裁定,那就是“THE SLANTS”对大部份的亚洲人来说是有侵略性和贬低性的 。

 

谈到第2(a) 节的合宪性,美国联邦巡廻法院认为首先观察到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一个商标的注册被拒绝之间并没有牵连,因为申请人可以使用商标,无论其是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根据 McGinley case,660F.2d 481(C.C.P.A. 1981),法院还拒绝了Mr.  Tam 的正当程序论证,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其他有贬低意义的商标注册,以及其他含有“slant”或“slants” 的商标,而且指出申请人Mr. Tam 应该有一个全面和公平的机会来论诉他的申请和上诉到委员会。最后,法院并没有被Mr.  Tam 的平等保护的说法所说服,认为虽然他和他的乐队成员的身份为有亚洲血统的人。法院准许注册是基于该乐队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因乐队成员自己的身份。并不是因为歧视的理由拒绝了商标申请,法院裁定,该商标拒绝可被肯定。

 

虽然联邦巡廻法院的意见是由法官 Kimberly Moore为首一致通过,法官Moore也提出了23页的“补充意见”,要求全体联邦巡廻上诉法院法官“重新审查McGinley的Lanham Act的§2(a)的合宪性。” 法官Moore指出,申请人陈述,其以申请使用该字句为商标来“纠正”种族污辱的目的落在“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言论自由。”此外,虽然按McGinley的规则,拒绝注册不影响使用,Moore法官指出,注册“是有重大意义的”和授予重要的法律权利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

 

就在法官们的意见发佈仅仅一周后,联邦巡廻上诉法院听从法官Moore的呼吁,决定全体法官复审Tam先生的案子,表示有很大的可能性合议庭会发现第2(a)节在以下问题违反宪法: “关于在15 U.S.C. §1052(a)阻止有贬损轻蔑意味的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法官Moore的“补充意见”给合议庭提供了一个可遵行的方向。

 

法官Moore意见的重点是,在McGinley之后“违宪条件( unconstitutional conditions”(UC)的理论,和在政府是否有可能限制及政府对其资助和授权方式,两种政府宪法功能之间造成紧张关系。根据UC理论,政府福利不能因为商标申请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而被拒绝,据法官Moore,政府福利似乎还包括商业言论的保护伞下的商标。然而,宪法的消费条款(Spending Clause of the constitution)授予国会广泛的权力可以定义什么是政府“全民福利”。因此,两个重要的理论出现挑战商标法第2(a)节的合宪性:商标是否按照UC学说确实保护言论,以及商标注册是否依照消费条款授权。法官Moore指出,按法理分析商业言论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从Bigelow v. Virginia, 421 U.S. 809 (1975) and 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Corporation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 447 U.S. at 566 (1980) cases 建立了商业言论的受保护性和设定如何确定商业言论限制的合宪性的标准。

 

第2(a)节不禁止商标引用该受到的特定团体或机构。相反的,只有负面商标可被挑出分析,其潜在内容意义的言论限制问题。第2(a)节的固有对字句的审查集中于政治和社会观感,其中法官Moore描述为“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Mr. Tam,例如,通过他的商标THE SLANTS寻求“纠正种族污辱”,并鼓励亚裔社区对话。他的努力就像那些在 Heeb Media, LLC案注册的部份,其商标HEEB是寻求一个系列的服装且被TTAB拒绝,认为该字句有诋毁犹太人的含意。 89 USPQ 2d 1071(TTAB 2008)。虽然申请人申请该商标的目的是作为一个“今天的犹太人骄傲和进步的身份象征,” TTAB认为,这词语可能分裂犹太社区,虽然该字句是介于在“冒犯性”和“可接受的”领域之间的“转型期”。至少在政府的眼中,到底怎样的决定是适当的,少数群体纠正贬义词并获得商标保护的利益,减少有争议性商标。第2(a)节也已经在非少数群体成员寻求利用词语针对特定的少数群体的案件中实施。例如,去年五月的联邦巡回法院在Geller案中拒绝其商标STOP THE ISLAMISATION OF AMERICA “因为'大多数的穆斯林不是恐怖分子。'”751 F.3d 1355, 1357(联邦巡回法院,2014年)。

 

也许最近期公佈关于执行第2(a)节的争议是华盛顿红肤橄榄球队( Redskins football team),看到六个"Redskins" related 注册商标被认为是轻视美国印第安人后,在一年前被取消。职业足球队决定上诉,其结果在维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公佈。根据Mr. Tam案的结果,许多备受争议的标记可以恢复,尽管法庭在很久以前以公众舆论原因做了取消那六个商标的决定。

 

Tam案很可能推翻过去34年法院对商标法第2(a)节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诉讼,结束以往法院只依赖McGinley一案案例的时代,如法官Moore所说的那样,McGinley一案法官判文中 “在短短的几个判决句子中也没引用任何法律权威及案件” 对于未来的商标申请,推翻McGinley可能意味着更广泛的各种商标的注册性 。

 

© Copyright 2015 Kao H Lu        www.ryderlu.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