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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43 3/15/2016 兰哈姆法Lanham Act §2(a)的蔑视禁令是违反宪法的域外法治

时间:2016-03-2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Copyright 2016 Kao H Lu  点击: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中和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TTAB))多次引用Lanham Act §2a)商标不得带有蔑视的规定(disparagement provision)做为拒绝或撤销商标的根据。在过去的两年中,法院引用不得蔑视规定来撤销某些著名已註册商标,包括Washington Redskin拥有的商标註册被撤销。本案中,美国联邦上诉巡迴法院(上诉法院),全体法官解决了关于§2a)是否合宪性的争论和因为该法规允许政府依此法令拒绝商标注册而确定该条款是违宪的,因为言论自由与商标之间有衝突时,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优先。In re Simon Shiao Tam, Case No. 14-1203 (Fed. Cir., Dec. 22, 2015) (en banc) (Moore, J.) (O’Malley, J., concurring) (Dyk, J., concurring-in-part and dissenting-in-part) (Lourie, J., dissenting) (Reyna, J., dissenting).

背景
Simon Shiao Tam
是亚裔美国人,一个摇滚乐队的主唱,使用The Slants为乐团名称,申请註册商标,商标审查委员因为“Slants”是一个蔑视亚裔字眼,委员会肯定了审查律师拒绝Mr.Tam的註册申请,虽然Mr. Tam 註册THE SLANTS是用在以现场音乐表演为主的商标,委员会认定该名词针对亚裔且有蔑视亚裔人的用意,因而否决其商标註册。Mr.Tam申请上诉。在上诉时Mr.Tam认为,委员会错误的认为此商标有蔑视意义,也挑战the Lanham Act§2(a)是否符合宪法。

此案上诉法院同意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相关证据,字典的定义,该字是俚语和有蔑视亚裔的种族诋毁,新闻文章,乐队自己的维基百科页面,甚至过去Mr. Tam的发言都显示THE SLANTS指的是亚裔人,并有可能冒犯亚裔人的用意。至于§2(a)of the Lanham Act的合宪性,陪审团援引其1981年案例,In re McGinley一案,上诉法院法官集体判决后,并拒绝了Mr.Tam提议商标法§2a)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相衝突的说法。

在上诉法官团的决定下,法官Moor提出进一步观点指出Mr. Tam寻求註册THE SLANTS,除了是做为乐队服务的商标(即用于商业目的),Mr. Tam还表达其和对政治和文化论述的目的。她敦促上诉法院重新审查,对于引用In re McGinley一案判决,具体来说,法官Moor指出有一般大众广泛的批评指出McGinley的判决已超过34年,其中与保护商业言论的定义已改得太显著太多了(significantly)”

不久之后,上诉法院主动否绝上诉法官集体做出的决定,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新的说明,由全体法官复审,来决定是否“15 U.S.C. § 1052(a) [the Lanham Act §2(a)]禁止有蔑视意味的商标註册,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的言论自由

全体法官的决定
具有蔑视性商标的内容或观点不是中立的,要允许其註册只能在考量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使其合法化,联邦巡迴上诉法院解释说,§2a)法规是政府可以用以限制私人意见发表,因而否决其个人重要的法律权利,这得严格审查此规定是否合宪。在全体法官重审过程中发现,此蔑视法规应无法通过严格审查,上诉法院指出,“§2a)是对言论观点造成歧视的法规,被创造和运用来应付某些不受欢迎的言论。该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政府在§2a)虽然是规定使用于商业言论,但无法逃避严格审查,因为它可以是一个限制商标特性的表达,而不只是说它的来源识别功能。政府如果拒绝有蔑视意味商标的註册,因为它不赞成商标传达的讯息。政府认为某个商标有蔑视他人意味而拒绝其註册商标。

政府认为,§2a)完全不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因为§2a)不禁止言论发表,Mr. Tam仍然可在商业用途上自由使用未经註册商标的THE SLANT; 商标注册构成政府言论,而政府可以授予或拒绝一项言论而并不牵涉宪法第一修正案; §2和(a)商标核准只是保留让政府行使补贴,而不是牵涉到限制言论。

回应第一个论点,上诉法院依靠其自身的先例得出结论,联邦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者被赋予真正显著和经济价值的好处,USPTO可能认为是有蔑视意味的商标,相对否认这些好处造成严重阻碍。此外,如果USPTO认定可能有蔑视意味的语言而不予以註册,在不确定的法律适用环境下,会造成对该被拒言论上的寒蝉效应,上诉法院这些年来通过审查USPTO的纪录授权和否认特定商标,特别(inter alia)引用,REDSKINS商标被撤销案来证明其论点。

至于政府提出的第二个论点,该商标註册程序和註册的装备,例如像是使用®符号和构成政府言论註册证书的发佈,上诉法院区别于最高法院,于2015年在Walter, Sons of Confederate Veterans (特殊车牌)案的决定,并得出结论认为,商标註册不是政府的言论,因为商标是以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标识为目的,认为一个商标是与政府绑在一起的概念是对立的。同理如果著作权註册的过程也是政府的言论一种,这将允许政府禁止那些被认为蔑视他人的任何作者的作品进行註册;审查结果是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一致的。

至于第三个论点,上诉法院确认,商标註册是一个监管制度,而不是像政府所提供的福利。根据违宪条件原则,上诉法院的结论是,拒绝一个原本可得的利益是违宪的,会造成私人言论的显著寒蝉效应。并解释说,商标註册不是通过政府使用资金收据传达一个消息的程序,上诉法院认为该过程不牵涉政府本身具有的消费权力。

虽然上诉法院确定§2a)规定的表达言论(而不是商业言论),上诉法院更进一步,根据1980年最高法院的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认为商业言论的限制可能欺骗公众是被允许的)判例的中间协调审查标准,审查了这个问题。法院认为,§2a)在中间审查是不合宪法的,因为有关蔑视商标并没有任何非法或误导,且因为没有任何政府对消息的否决有兴趣。

上诉法院明确表示,它不认可Mr. Tam的商标,并承认其决定可能会导致增加得罪人的商标註册。但是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政府并没有显示足够的权利引用§2a)可以拒绝有蔑视意味的商标註册,§2a)禁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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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