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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共同担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检察信息

时间:2016-04-01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

检察官与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大相径庭,但对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是相同的,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是相同的。在职能定位上,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共同担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曹建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清晰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的历史高度,开启新的历史篇章。人民检察官和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着共同的责任。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刻领会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形成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不仅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理论,第一次全面系统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而且还第一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并进行了专门部署。按照《决定》要求,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等法治专门队伍,也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队伍,还包括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和定位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人民检察官和人民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从事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开拓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自身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法律实务的特长,为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促进科学立法;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依法行政,促进严格执法;通过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协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以案释法,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民守法。律师队伍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实践者。 

    检察官与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大相径庭,但对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是相同的,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是相同的。在职能定位上,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价值目标上,检察官和律师都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都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履职要求上,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职责都受到法律保护,都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当事人的监督;在职业特点上,检察官和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同行法治方式,具有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要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检察官与律师都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而应当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相待、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党中央对公正司法高度重视。四中全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很多新的战略举措。全会《决定》突出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律师权益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和与律师沟通的制度机制,促进和保障了律师依法执业。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律师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观念陈旧,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有抵触心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防着”“挡着”,甚至人为设置障碍;有的对律师是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不到位,在办案中潜意识地把律师作为对手,办案中不仅不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无视”甚至“反感”律师提出意见等等。这些不仅影响诉讼过程和办案质量,而且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品质,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一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问题,以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规范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司法的各项制度机制,带动和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要健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的“顽疾”。检察机关要完善保障律师权益的机制,促使这“三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条件扩大适用、不许可会见等问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及时答复。二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是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为切实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还将建立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公开不仅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方式。要按照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仅从“硬件”建设上入手,完善“两微一端”、网上网下检务公开大厅等;而且从“软件”上入手,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等四个平台,更好地保障包括律师在内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要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及时听取律师意见,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四要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职能,也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律师职业权利的救济,对律师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代理权。对于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尊重律师的权利,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审查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共同落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交锋也会越来越激烈,这对检察官和律师加强沟通协调、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愿意与广大律师一起,坚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在诉讼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尊严、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共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运用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我们要严格依法履职,相互支持配合。虽然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多表现为“对抗”的一面,但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职业道德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律师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不断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检察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律师对办案工作的意见,准确分析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对于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意见,都应当及时认真审查核实,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也希望广大律师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协作、协商,严格依法行使职责,共同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 

    我们要共同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当前,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更多地以诉讼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对司法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权威不足、司法裁定终局性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等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问题,除了强化检察机关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外,也迫切需要得到广大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四中全会专门部署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等措施,目的就是为了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律师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对一些涉检信访案件,与律师密切沟通,共同答疑解惑,减少对抗情绪,增强和谐因素。也希望广大律师与检察机关一起,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服正确的判决裁定、处理决定,影响、干扰司法机关依法正常办案工作的,共同释法说理,共同促进矛盾化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我们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交流。加强沟通和联系是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基础。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沟通,创新联系方式,拓宽联系范围,建立健全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定期座谈等长效机制,使律师和检察机关真正实现良性互动。要重视征求广大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研究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要强化人才和学术交流,广泛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律师与检察官论辩赛等活动,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交流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促进业务工作交流和业务知识的互补。检察机关将完善向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群体公开招录检察官的制度,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期望,也是共同使命。希望检察官和律师进一步增强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真正从法治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为实现“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共同奋斗。 

    (本文是曹建明检察长2014年12月8日与律师界代表座谈时的讲话,作了适当删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