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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 90%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检察信息

时间:2016-07-13   出处:人民日报  作者:郝洪  点击:

日前,上海市检察院发布了《2012—2015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梳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白皮书显示,4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逐年减少,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总计2405件,其中,2015年案件数比2012年下降了66.5%,平均每年减少31.5%。

这本是值得点赞的数据,然而,检察机关并未因此感到轻松。“从该组数据来看,过去几年我们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侵犯商标权犯罪领域。”上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专门办案部门负责人肖凯说:“总体来看,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模式及犯罪手段日益升级,知识产权犯罪更组织化、网络化,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无论是监督措施、办案机制或是相关立法,都需要及时跟进、完善。”

90%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该白皮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占全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80.5%、85%;位居第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分别是10.8%和8.35%。这意味着,90%以上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下降,其实是指这部分案件数量的下降。这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案件,过去几年来,上海多次展开专项打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该类案件的发生。”肖凯说。

不过,目前所打击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多集中在劣质仿冒、设摊销售等低端模式上,随着侵犯商标权犯罪模式升级,这一类犯罪打击难度也随之加大。

2014年底,上海警方在南京西路查获一起“淘宝城”销假案,这里聚集了30多家售假店铺,售卖假冒世界名牌的箱包、服饰、手表等,店内机关重重,监控探头密布,还设有逃跑暗道。该案涉及售假团伙38个,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淘宝城”管理方负责人也是售假团伙主要成员之一,犯罪团伙组织体系严密,团队组织者、经营者、店员、小工等层级分工明确,多采取异地生产、贴牌、再运往上海销售的模式。为逃避打击,一些团伙头目甚至寻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和有前科人员出面顶罪。

与此同时,一些疑难复杂的跨国侵犯商标权案也渐渐涌现。一些销假案件中,来自境外的犯罪分子长期私下联系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运至境外销售。

今年1月,闵行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外籍公民主导的跨国售假案。李某(英国籍)伙同徐某(中国籍),在国内采购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雪地靴、眼镜等商品,采取谎报品名、货标分离的方式,利用物流公司寄售至英国,3年间,售假金额达42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人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驱逐出境。

犯罪手法日趋多元化、专业化

“4年来,侵犯商标权案数量下降了,其他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有所上升,比如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犯罪手法也更隐蔽、更专业。”肖凯说。

2015年3月4日,徐汇区法院,一起侦办、审理长达4年之久的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终于落槌。张某、泽某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分别担任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在组织、领导一款GIS采集器的研发期间,两人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技术信息。2011年,两人离职,另成立一家公司,利用该核心技术生产产品投放市场。

张某、泽某具有高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反侦查能力、诉讼抗辩意识极强,坚称所涉技术信息并非商业秘密,并请来国内顶级的电子证据专家出庭作证。因为涉及产品专业性很强,检察机关多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组织行业专家对案件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详细论证,前后耗费了数年时间,逐一解决了该案商业秘密认定和侵权行为判别的难题。最终,张某、泽某对判决结果认罪服法。

“此案给我们提出很多思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技术已经非常专业化,我们必须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问题。”肖凯说。

上海自2012年建立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2015年,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设立知识产权处,发挥特殊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形成市院、分院、基层院三级联动的知识产权办案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加紧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对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挑战

“仅有这些还不够。”肖凯说,“新型侵权盗版行为,在其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挑战;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及有效应用,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2014年5月23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这是全国首例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网络链接型刑事侵犯著作权案。罪犯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己注册的网站后台,加框链接某网站种子文件索引地址,向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张某还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该网站加框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

加框链接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长达2年的审理过程中,各方争议很大,最终,大家就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含义达成共识,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加框链接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视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违法成本低,导致有效惩治不到位,有些不法分子在刑期结束后,迅速改头换面、卷土重来。“从我们已办理的案件来看,罚金刑判处率比较高,2015年已判决案件中,70.4%适用了罚金刑,但罚金数额不高,平均罚金金额仅为2.939万元,最高罚金额为50万元。”肖凯说,“这些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告都是以谋利为目的,如果监禁刑短,罚金又不高,刑法的威慑力就大打折扣。”

“在英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发现你制假售假,即使只卖过几件假冒商品,检察机关也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过去6年当中所有收入的合法来源,凡是不能证明是合法的收入,则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收入,司法机构将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量刑。”肖凯说,“这大大减轻了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上的困难和障碍,增加了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性。”

(作者: 郝洪,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