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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精神

沈德咏谈坚持严格司法保证司法公正政策精神

时间:2016-07-22   出处:最高法院  作者:  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严格司法”政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央适时提出严格司法政策,契合国家宏观战略需要,符合司法规律要求。这一新的司法政策,蕴含着新时期司法工作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对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严格司法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取决于该时期国家的治理方略以及对司法状况的认识和判断。准确理解司法政策,必须把握其时代背景。严格司法政策的提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国理政框架一脉相承,体现出国家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意味着司法在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
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更加科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发展完善,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逐步趋于科学化、理性化。经过一段时期的法制实践,中央逐步认识到,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司法在国家治理领域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同时强调:“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该论述对司法权的界定符合现代法治共识,反映出中央层面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更加科学化;在政策层面区分执法和司法,既表明两者存在差异,又能突出政策针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为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切,亦为避免与严格执法重复,该论述采用了公正司法的表述,但其中无疑包含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目标,其中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领域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并明确提出“推进严格司法”。中央适时提出严格司法政策,并高屋建瓴地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关键举措,体现出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司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更加关键。经过几十年法制积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已形成。司法承载着落实宪法法律、检验立法执法成效、促进全民守法等重要功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毋庸讳言,司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越关键,对司法越要高标准、严要求。这意味着,中央提出严格司法政策不是偶然为之,而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选择。
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持续高涨,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格外关注。现代网络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进一步提高了司法的社会曝光率,司法个案极易演变为公共事件。社会对司法的关注点,通常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于司法的公正性及其公信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越高,对司法不公甚至司法瑕疵的容忍度越低。
中央直面执法司法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切,适时提出严格司法政策,有助于推动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严格司法政策的重大意义
所谓严格司法,简言之,就是以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在司法过程中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将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推进严格司法,是中央在科学认识司法性质和规律基础上,立足司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角色,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政策性要求。“严”字当头的严格司法政策,是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政策和策略,体现出中央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严格司法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根本途径。践行法治,关键是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实践中的法律。脱离具体情况、具体案件空谈宪法法律权威,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司法机关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者,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负有不容忽视也无可替代的职责。只有推进严格司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宪法法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才能有效树立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严格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所作的判断和裁决,应当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这是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不严格执行法定的规则和程序,放松甚至随意降低法律标准,司法公正将成为空中楼阁。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这方面已有很多深刻教训,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演。只有推进严格司法,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特别是促使办案机关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才能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严格司法是改善法治环境的关键举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如果在参与或者旁观司法过程中体会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势必难以形成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只有推进严格司法,严格执行宪法法律,特别是践行审判公开、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使公众切身体验到司法的公正性,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格司法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内在动力。严格司法的政策导向,能够为改革完善法律制度起到引领和助推作用。司法既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也是检验法律制度成效的重要机制。通过推进严格司法,立足司法实际深入剖析现有司法制度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创新司法体制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有助于有效解决困扰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
三、严格司法政策的理论解析
严格司法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要司法政策,包含着深刻的理论内涵。
严格司法的标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严格司法的底线标准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实践证明,严格执行法律和程序,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突破法律规定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将显著增加冤假错案的发生风险。从司法制度角度看,严格司法的标准高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必须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
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严格司法的制度标准是宪法法律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纸面上的法律真正成为实践中的法律。这也是防范冤假错案这一底线标准的制度保障。关于该标准,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有配套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解决法治原则在司法适用层面的有法可依问题。二是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三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情形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对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要给予必要的救济,有效维护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权威性和拘束力。
严格司法的核心价值。推进严格司法,要致力于维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关系,有效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特别是要体现两个维度的核心价值:一是加强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即,规范司法权运行,避免司法权滥用;二是加强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即,依法保障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性。进一步讲,这两个维度的核心价值反映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质要求,即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与严格司法的标准相对应,严格司法的实现路径也包括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两个层面。
在司法实践层面,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全过程的要求,但主要通过审判来落实。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防止出现“起点错、跟着错、步步错、错到底”的严重后果,从诉讼源头和全过程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在司法制度层面,严格司法需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来予以落实。
严格司法的正确解读。严格司法中的“严格”,是政策层面的要求,强调的是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将宪法法律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正确理解严格司法的政策蕴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司法并非机械司法。不能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强调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和程序公正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避免因僵化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严格司法并非取消裁量。不能否定必要的司法裁量权,关键在于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明确裁量权的法律边界,在避免裁量权滥用基础上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
第三,严格司法并非片面从严。不能将严格司法等同于“严打”,严格司法的核心要求是遵从司法规律,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司法依据和司法过程,而“严打”政策强调的是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两者的出发点和侧重点存在本质差异。
四、严格司法政策与制度改革
严格司法的意义、标准和实现路径,都与制度紧密相关。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应当着眼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统一司法裁判的规范标准。司法权的核心职能在于对案件的争议问题作出判断和裁决。推进严格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一司法裁判的规范标准。
一是统一事实认定标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取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否定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完善证据收集规程,减少证据瑕疵。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疑罪案件,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定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明标准,是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共同要求,所有办案人员对所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推动侦查、审查起诉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对于疑罪证明难题,要通过完善认罪激励机制加以解决。
二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既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出罪,强调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又防止司法人员不当入罪,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加强司法解释合法性审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扩大规范量刑的罪名和刑种范围。系统整合量刑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促进量刑规范化。在传统量刑方式基础上推广适用精细化量刑模式,优化量刑方法,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标准。无程序,则无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关键在于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一是完善审前程序的权利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建立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探索建立有限的沉默权规则,完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完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保障机制,健全辩护律师依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完善辩护权行使受到阻碍情形的司法救济机制。
二是完善对侦查权的司法监督标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及对侦查权的司法监督。健全完善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审前程序法治化水平。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指导机制,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机制,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机制。
三是完善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标准。严格落实审判阶段的控辩平等原则,通过完善审判构造和程序机制,确保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诉讼能力平等,实现平等对抗,维护程序的公正性。严格落实集中审理原则,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规范程序性裁判的审理规程,规范宣判程序。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以维护质证权为着眼点,研究确立庭前书面证言排除规则,探索建立关键证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落实公正审判原则,完善繁简分流的程序机制,强化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严格规范法庭审理规程。
健全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推进严格司法,除了严格规范司法的标准和程序外,还需要健全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机制。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干预司法的防范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尊重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同时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
二是健全司法考核机制。实践中有些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特别是单纯强调定罪率、追求零差错考核指标,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律,容易导致司法偏离正义的轨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有必要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确保干警严格依法办案。
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规范办案质量责任认定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健全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通过责任倒查总结教训,完善制度,避免错案重复发生,倒逼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